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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心理学] 犯罪心理学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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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10-4 20:45:2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来自 江苏省连云港市 电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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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生理基础研究
包括研究体型-性格与犯罪的关系,染色体变异-性格异常与犯罪的关系,内分泌失调-情绪障碍与犯罪的关系,脑电图紊乱-意识障碍与犯罪的关系,血型-人格类型与犯罪的关系等等。这方面的研究大量采用自然科学的方法和技术进行。美国犯罪心理学家提特斯说:“我们的犯罪心理学研究只有依靠生物学家、精神病学家、内分泌学家、脑电学家等的共同努力才能面目一新。”这位犯罪心理学家还指出:“社会应当承认,如果我们希望树立这样一种对待犯罪心理的态度,这种态度既有社会科学的根据,又运用自然科学的方法,与当代最新的生理学、医学科学、心理学的成就相结合,那么我们的犯罪心理学就能以崭新的姿态,在20世纪末之前出现”。
2、人格和人格变化
许多犯罪心理学家致力于研究犯罪者特定的人格特征和这种人格特征的由来。他们将犯罪者人格的各个方面与未犯罪者进行系统比较,从而试图确定犯罪者的人格特征。他们所指的人格内容很广泛,如雷蒙认为:“人格即是个人的全部,包括智慧、性格、本能内驱力、情绪稳定性、态度、兴趣、气质、社会性和个人的仪表,以及他的一般社会效能”。“它是一个对环境起调节作用的心理体系”。研究犯罪者人格问题的犯罪心理学家普遍认为:人的犯罪心理发展到人格的改变,表明这个人的犯罪心理已经定型。要矫正这种心理定型了的人格,需要做极其精细、复杂、长期的工作。所以,对罪犯的人格变化的研究,是犯罪心理学上一个十分细微与深入的课题。日本犯罪心理学家出根淳还指出:“过去的犯罪心理学研究只限于探讨人的犯罪心理是如何产生的——即是基于生理原因还是社会原因。所以,过去都集中于对犯罪心理的个人因素一社会因素的探索与讲座在犯罪人格论建立以后,犯罪心理学就出现了新的面貌。这样,就在犯罪者的人格问题的讨论中开阔了犯罪心理的具体研究途径。”
3、行为社会学习机制
有些犯罪心理学家在50年代流行的行为主义心理学观点的基础上提出,犯罪行为同其他一切社会行为一样,也是由学习而获得的。他们致力于提示或阐明个体产生犯罪行为社会学习机制,提出了多种犯罪行为的学习理论,如埃森克的条件性回避反应理论,萨瑟兰的不同接触理论(亦称为分化性联结理论),伯杰斯等人所提出的犯罪行为操作性学习理论,A.班图拉的社会学习理论,费尔德曼的完整学习理论等。
4、对产生犯罪心理的社会性缺陷的研究 有些犯罪心理学家认为,犯罪心理的产生要源主要在于犯罪者的社会性缺陷。社会性缺陷不是个人所造成的,而是环境的产物。他们致力于研究造成社会性缺陷的环境因素,提出了种种形成犯罪者社会性缺陷的理论,例如美国的希利及其妻子提出了情绪障碍理论;雷克利斯提出遏制理论;米德等人提出社会标定理论;米勒等人提出亚文化理论;塔克和昆尼等人提出冲突理论;科恩提出对抗理论;克洛瓦德和奥林提出不同机会理论等。
犯罪心理学在我国的传播比欧美国家晚。尽管我国历史上早就有关于犯罪思想的探讨,其历史比欧洲早得多,内容也更为丰富,但一直未能形成一门系统的独立学科。本世纪30年代前后,西方的犯罪心理学开始传入中国。当时我国有一些学者翻译出版了一批西方犯罪心理学著作,也有学者撰写出版了自己的犯罪心理学著作。同其他心理学分支学科一样,从30年代到40年代,犯罪心理学在我国缓慢地发展着。建国以后,由于受前苏联的影响,一度曾将心理学视为伪科学,50-70年代中期,犯罪心理学一直没有得以重视,这方面的研究几乎是空白。直到70年代末,犯罪心理学才与心理学的其他分支学科一样开始复苏,且在较短的时间内获得了迅猛的发展。我国许多心理学工作者、教育工作者、法学工作者、表少年工作者进行了大量的犯罪心理研究。
7现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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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心理学作为一门独立的学科只有近百年的历史,但是对犯罪心理的探讨却由来已久。我国古代的史书上早就有探讨犯罪心理问题的记载。公元前11世纪,周公旦就曾对犯罪的心理原因、犯罪动机等问题提出了自己的观点。春秋战国时期,诸子百家关于人性善恶的论战,其实就是对犯罪心理形成原因的探讨。孟子认为人皆有“恻隐”、“羞恶”、“是非”之心,有些人之所以干坏事,是因为受环境的影响。他说:“富岁,子弟多赖;凶岁,子弟多暴。”荀子则认为,人生来就有“好利”、“疾恶”、“好声色”的不良本性,只有“师法”,即进行遵守礼义法度的教育,才不会作恶。西汉初期,董仲舒提出“性三品”说,认为“圣人”天生性善;“斗筲之徒”天生性恶;“中民”则既可为恶,也可为善,关键在于对其是否进行教化和以刑罚威胁。可见,我国历史上许多政治思想家和学者已有关于犯罪心理的精辟见解,只是未能形成一门专门的学问。
8分支学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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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犯罪心理学与刑法学
刑法学是研究刑法规定的犯罪与刑罚的学科,其中包括犯罪及其构成要件、犯罪形态、刑事责任、刑罚及其种类、刑罚的具体适用以及各种具体犯罪的定罪量刑问题。犯罪心理学所研究的犯罪,是以刑法中有关犯罪的规定作为依据之一,从这种意义上说,犯罪心理学研究的内容,在一定程度上要受到刑法学的制约。例如,犯罪心理学在研究如何确定犯罪的定义、划分犯罪的类型、控制和预防犯罪等问题时,要受到刑法学研究的制约,刑法学的研究为犯罪心理学提供了法学和法律上的依据。反之,犯罪心理学对犯罪人犯罪心理的形成、发展和变化规律的研究成果,又为刑法学研究犯罪提供了某种认识和理论的基础。例如,刑法学中对犯罪主观要件的认定,要以犯罪心理学对犯罪心理形成机制和刑事责任心理基础的研究为依据。
2.犯罪心理学与犯罪学
犯罪学是以犯罪现象、犯罪原因以及预防犯罪为研究对象的一门综合性刑事法学(魏平雄、许章润,1987)。犯罪学是从宏观的角度透视犯罪这一社会现象,综合地研究犯罪的原因,并提出犯罪预防的对策。总体上说,犯罪学是对犯罪现象的宏观把握,是研究犯罪现象的综合性学科。犯罪心理学主要研究实施犯罪行为的主体——犯罪人犯罪心理的形成、变化规律,因此它与从不同角度研究犯罪现象的犯罪人类学、犯罪社会学处于同一学科层次上,同属于犯罪学的一个组成部分。现代犯罪学十分重视对犯罪成因论中的个体因素的探讨(戴宜生,2002),犯罪心理学的研究不仅可为其提供丰富的资料,而且还可提供不同于其他研究的手段和方法,使我们对犯罪现象的探讨更有深度,提出的犯罪对策更有针对性。
3.犯罪心理学与普通心理学
普通心理学是研究人的心理活动规律的学科,是心理学中的基础理论学科。犯罪心理学是一门应用学科,它要应用普通心理学的基本理论和方法研究特殊的群体——犯罪人的心理活动的规律和特点,因此,普通心理学中关于人的心理的实质、各种心理活动的基本规律、人的心理发生发展变化的规律,以及心理学研究的各种方法等都要在犯罪心理学的研究中得到应用;反之,犯罪心理学的研究成果又可丰富和发展普通心理学的理论,使其更加充实和不断完善。
4.犯罪心理学与法律心理学
法律心理学又称为法制心理学,是应用现代心理学的理论、技术和方法,研究和解决有关立法、司法、守法、违法和法律宣传教育中固有的心理学问题的一门从属于心理学和法学母体的分支学科,是一门介于心理学和法学之间的边缘学科(罗大华,1994)。法律心理学包含很多分支学科,如立法心理学、法律宣传教育心理学、刑事司法心理学、矫正心理学等等,犯罪心理学也是法律心理学中的一个分支学科。
5.犯罪心理学与社会心理学
社会心理学是系统研究社会心理与社会行为的学科。社会心理学研究中揭示的社会心理和社会行为的基本规律,为犯罪心理学的研究提供了理论依据和方法,社会心理学中关于人的社会化、攻击行为和利他行为、群体心理、领导心理、人际关系心理等理论都要在犯罪心理学中得到具体应用;反之,犯罪心理学的研究成果也可丰富和发展社会心理学的内容和理论。例如,犯罪人错误的社会化,犯罪人与被害人之间的人际互动,团伙犯罪中的暗示、模仿、从众、责任扩散、去个性化等问题的研究可大大充实社会心理学的内容。如果从犯罪行为是一种反社会行为、犯罪心理是一种特殊的反社会心理的角度出发,可以把犯罪心理学看成是应用社会心理学中的一个分支。
除此之外,犯罪心理学还与刑事诉讼法学、监狱学、犯罪人类学、犯罪社会学、犯罪精神病学、生理心理学、发展心理学、教育心理学等学科有着错综复杂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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