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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心理学] 变态的性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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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8-21 21:18:4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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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弗农 丁•盖伯斯 魏晓军编译



   色情杀人在变态心理学上被认为是一种变态的性犯罪。
  在犯罪现场和被害人尸体上遗留下的性心理活动可以提供有关杀人者性心理动力的信息。这些心理揭示出的某些人格特征可以为分析罪犯的类型找到心理学上的线索。
  根据对罪犯人格类型的现行研究,有两种罪犯类型:智能型罪犯和弱智型罪犯。值得注意的是,尽管如此,许多色情杀人罪犯兼有两种类型的不同特点,因而是混合型的。了解两类罪犯行为方式的主要特征及其作案时的性心理活动模式,可以为判断犯罪的动机和心理动力是精神病的还是心理变态的提供依据。
  变态心理的人格:一个与社会道德规范和人际往来格格不入又毫无责任心的人很可能缺乏悔过与羞耻感,并带有邪恶的冲动行为(常引发犯罪)和其它的严重人格缺陷。
  变态心理的特征:


  •否认社会的共同行为准则;
  •缺乏负罪感;
  •不能从所受的惩罚中吸取教训;
  •寻求即时的满足;
  •持续的性实验;
  •常为外向性格的人;
  •情绪不稳定;
  •过分依赖别人。


  精神病的人格:主要是精神错乱,个性处于十分严重的无条理状态且在与现实接触的过程中常常受到伤害。
  精神病的特征:


  •性情孤僻;
  •常处于自我孤立的隔离状态;
  •在人群中时刻感到不安;
  •缺少人际交往的技巧。


  智能型罪犯


  智能型罪犯,常常智力超群,狡猾而富有手段,行动经过周密的考虑和计划,犯罪地常远离自己的居住地与工作地,很少能有辆性能良好的汽车,因而要比一般人活动范围大。常比照幻想和仪式行事也是智能型罪犯的人格特征。他以自认为“正确”的方式选择那些通过手法或武力可以控制的侵害对象,他们常常是些陌生人。大部分的受害者具有一些共同的特点。
  罪犯在社交方面十分内行,常使用语言技巧摆布受害者,从而控制主动权,直到他们进入了他的“安全地带”。他对自己的罪行有充分的认识,并为能挫败警方的调查而感到骄傲。他很注意有关案件的新闻报道并常常从受害者那里索取“纪念品”,以便重温旧梦或继续幻想下去。(当这些智能型罪犯回忆起那些惊险的情节时,这些“纪念品”就成了战利品。)
  罪犯热衷于残暴地折磨受害者,从中获得极大的刺激。他为了避免事后留下证据而常常自己携带武器。他熟悉警方的调查程序,常常转移尸体,以防止被发现。


  弱智型罪犯


  这类罪犯,智商一般低于平均水平,常常是孤独的未婚者,或单独居住或与一名亲属共居,而且住得靠近犯罪现场,在人际关系交往中常遇到挫折并被认为社会经验不足。
  迫于精神上的压力,他常行为冲动并在自己的住地周围寻找袭击对象。在绝大多数情况下,罪犯没有私人汽车,通常也避免与人接触,被认为性无能,没有任何意义上的性关系。他一般使用闪电式的突然袭击,乘人不备掠获目标。罪犯这种突然出于幻觉的一时冲动的行为是来不及事先周密计划的,甚至不会有会被察觉的念头。这就是为什么犯罪现场杂乱无章的原因。
  弱智型罪犯常常用毁容或重伤的办法把受害者搞得面目全非。所有的性虐待狂行为都是在受害者死后干的,切割身体器官,以获得性心理满足。
  尽管智能型罪犯与弱智型罪犯有着显著的区别,但并没有迹象表明他们之间会互相排斥,两种类型的杀人犯都能做出各种举动。


  案例一:智能型的色情杀人者


  杰罗姆•亨利•布鲁德斯在邻居们看来是一位温文尔雅的绅士。他的雇主认为他是位熟练的电工,一个技术工人。对他的妻子达希来说,尽管他对她有越来越多异乎寻常的性要求,不过仍不失为一个好丈夫,一个孩子们的慈爱的父亲。对俄勒冈警察来讲,撕下面具的布鲁德斯却是个极其可怕的怪癖的杀人狂。
  在一系列色情凶杀中,布鲁德斯,这个稀奇古怪的性虐待狂预谋绑架杀害了4名年轻的女性。他强迫那些遇害妇女按照他的意志穿戴并摆出各种性挑逗的姿势。有时候,他会在受害者死后继续给其打扮一下,然后奸尸。
  每起案件中,受害者都被带到他汽修厂的车间。在那里,他将其虐待狂式的性幻想付诸实施,然后消尸灭迹。
  布鲁德斯在一次强奸未遂后被警方拘捕。他最后承认,他的杀人方式可以让他为自己的成就而感到自豪。他从未有任何懊悔的表示。


  案例二:弱智型的色情杀人者


  理查德•特伦顿•蔡斯,众所周知的“吸血鬼”。他幻觉空中飞着的一些茶碟正在舀干他血管里的血。根据警方的认定,他的杀人动机是必须喝别人的血来补充自己的。
  在被捕之前,他共杀了6个人,其中有5个是在一星期内干的。他一连串的罪行完全是没有精心策划的,尸体都留在了现场,丝毫没有掩盖犯罪的企图。警方抓获他时,他身上和衣服上仍有血迹,用来杀人的自动手枪也还挂在肩下的枪套里。警方在他房间里还发现了失踪婴儿的尿布,后又找到了已经干缩了的婴儿的尸体。
  上述犯罪的心理动力和性变态状况既相类似又有不同。类似的是罪犯都带有一系列的杀人天性,象性肢解。尽管如此,两类罪犯在性变态的内容上也有明显的不同。
  第一个案例中,犯罪行为是反社会人格错乱的外在表现。布鲁德斯变态心理表现为明显的性虐待狂,以及性欲倒错的恋物癖、异装癖、露阴癖、窥阴癖和恋尸癖。在他的被一些精神病学者称为“神志正常面具”的表象下面,掩盖着那些构成错乱人格的非道德的、冷酷自私的惯用伎俩。
  第二个案例中,自认为血正被火星人放掉的幻觉促发了偏执狂的精神分裂症。这是一个完全弱智型的犯罪人格。他全神贯注于这些虚幻中,没有为掩盖罪行和逃脱逮捕而做任何努力。
  非常值得注意的是,绝大多数的色情凶杀是来自现场周围的罪犯所为。他们也大多是弱智型罪犯。他们毫无条理的思维,缺乏一再逃脱逮捕的天资。因此,色情杀人屡屡得手而成为大宗系列谋杀的可能性大大减少了。


  任何色情杀人案件中,无论罪犯是智能型的还是弱智型的,都会带有幻想、仪式主义,恋物和象征主义的成分,也会在犯罪现场找到其它的可以说明心理动力和性变态特征的行为线索。因此,将犯罪心理学的技巧运用于犯罪调查是切实可行的执法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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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3-8 20:54:04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青海省西宁市 电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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