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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医资料] 推理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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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2-3 19:14:1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来自 天津市 联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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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78年3月10日,北京市无线电元件二厂会计陈某(女)在家中被杀。尸体仰卧在水
泥地上,地上有大量血迹。经法医检验,死者前额有钝器打击造成的挫裂创,两眼青肿,
左鼻骨折,左、右枕部有挫裂创十余处。颈部有索沟和一条3m长的细麻绳。腹部有切割
创,肠子外露。两手有抵抗伤。同时还检见,里屋沙发上有血迹,沙发后墙壁上有喷溅
血迹24点,高120cm。沙发前20cm处水泥地面上,有两个不完整的大棱形花纹足迹。外
屋西墙上和门上有5处血迹,高度为120~150cm。墙上血迹中粘有毛发,石灰墙皮上有
头发压痕。死者衣着整齐,无奸污迹象。室内无翻动和财物丢失。经对尸体解剖检验证
明,死者系大出血死亡。
公安人员通过对上述死者的伤害情况分析认为,凶手残忍狠毒,可能是报复杀人。
经过进一步侦查,很快破获了这一案件。原来,凶手张瑞学(女)与被害人的丈夫马某乱
搞两性关系,后来受到马某冷遇,遂以杀害陈某作为对马某的报复。3月10日这天,张
瑞学带自行车中轴一根,麻绳一条,到陈某家后,谎称借锯子,趁陈在沙发下拿锯时用
车轴猛击头部。陈挣扎跑到外屋,又被揪着头发往墙上撞,后又按倒在地上撞头,并打
击陈的前额和两腿。陈昏迷后,张又用绳子在颈上勒了三圈,结一死扣,还恐陈不死,
张又拿厨房菜刀,撩起其上衣,在腹部横拉数刀,直至肠子外露,然后逃离现场。这是
一例因机械性损伤引起大出血死亡的案件。
由于机械的、物理的、化学的、传染的以及精神的因素,致使人体组织、器官的结
构受到破坏或功能发生障碍,就叫做损伤。故名思义,因机械力的作用而引起的损伤,
就称做机械性损伤。致伤物(造成损伤的物体),机械力和人体是机械性损伤形成的必要
因素。缺少一项,都不可能形成机械性损伤。
机械性损伤,可因致伤物的不同而形成不同形态的损伤。致伤物是多种多样的,常
见的有石块、砖头、斧头、锤、棍棒、刀、剪、车辆、枪弹等。这些致伤物,如果为犯
罪分子利用来作为致人伤亡的工具,那就是凶器。当然意外事件中的车辆撞伤,压伤,
以及房物倒塌等造成的损伤,也是机械性损伤。这种因意外事故造成损伤的物体,称为
致伤物,而不能称为凶器。此外,拳头、手肘、牙齿、脚也可以致人损伤。人撞击地面、
人体互相冲撞、人撞物、物撞人都可以形成机械性损伤。
致伤物作用于人体,往往形成一定的损伤特征。法医学上,可以根据损伤的伤痕特
征所反应的致伤物接触面的形态,来推断致伤物的形态、种类、轻重、质地等。在张瑞
学杀害陈某的案件中,公安人员根据陈某尸体上留下的伤痕有锐器伤、钝器伤和勒痕,
推断头部钝器伤可能是斧背或条形钝器形成。腹部切割伤是刀子形成,颈部勒痕是包装
捆绑用的细麻绳形成。从墙上有血迹、毛发和墙皮毛发压痕推断,头部挫裂创可能是撞
碰形成。犯罪过程可能是在沙发前猛击被害人头部,被害人挣扎抵抗跑到外屋,又被抓
着头发,在墙上撞碰,致被害人昏迷倒地后,又用绳子勒颈,而后撩起上衣剖腹。破案
后,凶手张瑞学的供述,与公安人员根据伤痕形态推断凶器以及作案过程基本上是一致
的。所以,从伤痕形态特征,可以推断致伤物。这是法医学上根据损伤特征推断、认定
致伤物的基础。
必须注意,人体的弹性、韧性比较强,可塑性小,所以对致伤物的各种特征不能一
成不变地完全反应;加之,同一致伤物往往有不同的多个接触面(如斧头,有斧背、斧
刃、斧背棱边),与人体接触都可以形成不同形态的伤痕。形态相同的接触面,又因机
械力,人体被打击部位组织结构的差异,也可以形成不同形态的伤痕。如方形斧背垂直
打击人体平坦处,常形成类似方形的表皮剥脱和皮下出血。打击狠重,或重复打击,可
形成方形凹陷骨折或粉碎性骨折;而斧背棱边斜向打击人体,可以形成条形挫裂创。所
以,在运用伤痕形态特征推断致伤物时,应该考虑到这些因素。这样作出的推断,才不
致于出现错误。
损伤的程度、伤痕形态特征,与机械力的大小、方向、作用点都有直接的关系。作
用于致伤物的力越大,也就是致伤物的运动速度越大,形成的损伤程度也越严重,致伤
物运动速度越小,损伤程度相应地也较轻;作用于致伤物的机械力的方向,对于损伤的
形成及其损伤的特征也有很大影响。如凶犯使用很大力量挥舞扁担向人打去,被害人扭
动、抵抗以及其他条件限制,扁担呈斜向擦过人体,只能形成表皮剥脱。相反,以同样
力量挥舞扁担垂直打击人体,就会形成严重的皮下出血,甚至形成严重的骨折;另外,
受同等机械力作用的致伤物集中打击于一处或分散多处,或者致伤物反复打击一处与单
独打击一处,形成的损伤形态特征和造成的后果是不一样的。北京市公安局曾破获了这
样一个案件:1978年11月11日,几名女社员到地里劳动时,发现水沟内有一具女尸,立
即报了案。公安人员到现场作了勘验。经尸体检验,发现死者头部有39处钝器伤,颅骨
多处塌陷,左颧骨有2.5×3cm的圆形皮下出血。尸检证明,死者系头部多处受伤,造成
大出血死亡。公安人员根据死者头部39处伤痕。颅骨多处塌陷骨折和左颧骨的2.5×3cm
的圆形皮下出血伤痕,推断可能是锤子打击形成。再从铁锤的39处伤竟没有致命伤,推
断凶手使用凶器虽然较重,但行凶时可能受到空间限制,使不上力量,才反复打击,留
下了39处钝器伤。根据凶犯行凶时可能受到空间限制的推论,进一步推断,凶犯可能是
在小轿车或卡车驾驶室内作的案,然后移尸现场。破案后,犯罪分子李本东交代,是在
丰田轿车内强奸被害人后,又用直径2.5cm的圆形铁锤猛击被害人头部而致死亡的。公
安人员正是根据死者身上的伤痕特征,推断致伤凶器,作用于凶器的力量、方向和作案
时的现场环境,从而确定了重点调查汽车的侦查方向,很快破获了这起强奸杀人案。
人体各部位的组织、器官结构与生理机能是不同的。其所能承受的外力也不一样。
因此,外力打击形成的损伤的形态也不一样,引起的后果也是不同的。如以同样大小的
力量挥舞斧头,打击在头部或臀部,斧背在头部较平坦的部位则形成类似于长方形或带
直角的皮下血肿、挫裂创或骨折等,造成严重伤害后果,甚至死亡;在臀部则形成类似
于长方形的皮下出血和带直角的皮下出血,伤害后果较轻,一般没有生命危险。
另外,不同年龄、性别、健康状况的人,也存在个体差异。致伤物在相同条件下作
用于不同的人的相同部位,形成损伤的形态和造成的后果可以是不一样的。同样机械力
作用下的木棒,打在老年人手臂上,可以形成粉碎性骨折。打在青年人手臂上,则可能
形成皮下出血或轻微骨折。青年人承受打击能力比老年人要强一些,形成的损伤自然就
有差异。
机械性损伤除了由致伤物、机械力和人体三个因素决定外,现场环境条件,凶犯与
被害人身体位置关系,被害人被打击时所处的姿式,相互扭打搏斗以及其他外界因素的
影响,对形成机械性损伤的性状,都有一定关系。这些影响损伤性状的因素比较复杂,
往往相互联系。因此,进行机械性损伤的鉴定时,要全面分析、研究损伤的特征,对损
伤形成的原理,基本类型,损伤与死亡的关系,致伤物,生前伤或死后伤等问题,作出
正确的推断,为侦查、审判工作提供有力的依据。
机械性损伤能够对人体产生程度不同的损害,一般可分为原发性的和继发性的损害
两种。前者是直接由损伤造成的组织结构破坏,功能障碍或死亡。如象暴力打击造成的
骨折,损伤大脑、心脏、大血管等造成的功能障碍或死亡。原发性损伤在刑事案件中最
为常见,民事案件也常涉及到这种损伤。1865年4月14日晚上,美国总统林肯在“福特
剧院”被害,子弹从总统的左耳上方射入脑颅内,差一点从右眼射出。枪弹伤及林肯的
大脑,子弹无法取出,最后导致了林肯的死亡。这就是枪弹所致的原发性损伤。
继发性损伤是受伤后引起并发症造成的健康障碍或死亡。如腹部被钝器打击,造成
胃肠破裂。胃肠内容物流入腹腔,引起腹膜炎死亡,或者创口受到感染,引起健康障碍。
继发性损伤是在原发性损伤的基础上进一步恶化形成的。在《重刊补注洗冤录集证》书
中,记载了清代道光年间这样一起案件:一个叫步飞的人,被杜光先用鸟枪打伤,在小
腹部、左腿和右腰眼三个部位造成了损伤,虽然未伤及要害部位,但铅弹(俗称枪沙子)
在伤口里没有被取出。后来感染化脓,医治无效,拖了200多天,步飞还是死了。经检
验,步飞是因为枪伤溃烂才死的。步飞的死,就属于继发性损伤引起的死亡。当然对于
抢救不及时,或采取医疗措施不力或介入了其他因素造成的后果,以及原本有病,损伤
促使病情加重产生的后果,有必要同原发性损伤、继发性损伤的后果区别开来,以便明
确损伤的责任界线,解决审判中的刑事、民事责任问题。
我總是比你強那么一點點~~——因為——我是全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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