流浪猫查洛 发表于 2009-10-18 16:25:13

公车干私活 出了事谁负责

李某驾驶公司三轮车外出,途中遇到放假结伴回家的柳某等5人,李某便想借机挣点钱,经过讨价还价达成协议:柳某等人每人付1元钱,李某将其送到公交车停车点。途中,柳某发现已到公交车停车点,便喊“停车”,李某未听见仍继续往前开车,柳某等人以为遇见坏人,非常恐慌,便先后跳车,其中4人无碍,而刘某则当场摔昏迷,被送往医院治疗13天。后柳某到法院起诉,要求李某赔偿其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等共计9000元。法院经审理后,依法判令李某赔偿柳某经济损失7000余元,其所在公司不承担任何责任。
  
  评析:李某与柳某等5人达成协议“每人付1元,将其送到公交车停车点”的口头协议,应视为双方达成运输合同,李某就应按照约定将柳某等人安全送至约定地点,途中发生事故,造成柳某住院治疗,应视其为履行合同不当,造成的损失应给予赔偿;其次,虽然李某驾驶的三轮车是单位车辆,但因其是驾驶公车谋私利,按照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第32条“在实施与执行职务无关的行为时致人损害的,应列侵害人(行为人)为被告,由侵害人承担民事责任”的规定,造成的损失应由李某本人承担,其所在单位不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第三,刘某等5人在车辆行驶过程中强行跳车,亦有过错,应负次要责任。因此,法院的判决李某赔偿柳某7000余元的经济损失,余款1800余元由柳某本人承担是正确的。

快斗 发表于 2010-3-26 10:39:13

S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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