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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心理学] 犯罪心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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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5-9 15:44:3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来自 广东省深圳市 联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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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行为证据分析法来说,所有犯罪人实施犯罪行为都是有目的的;每个犯罪人的行为和动机特征都是独一无二的。

不同的犯罪可能存在类似的行为特征,但是原因则是不同的;没有任何两件案子是完全一样的;人类行为的发展是独立的,以回应环境与社会的变化影响。

犯罪人惯用的犯罪手段可能随时间及多次犯罪经验的积累而逐渐发展;一名犯罪人在多次犯罪的情况下,甚至只有一次犯罪时,均可能出自多种动机或拥有多重目的。

今天我们就重点解读犯罪动机与犯罪目的。

什么是犯罪动机?

犯罪动机是指引起和推动犯罪人实施犯罪行为,以满足某种需要的内心起因,是犯罪心理结构中的重要动力因素。

其形成一般经过萌发阶段、过滤阶段、定型阶段和消失阶段四个阶段。

杀人犯罪,是故意的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直接危害人民群众生命安全的犯罪,是所有刑事犯罪中危害最严重的犯罪,是打击的重点。虽然杀人犯罪在我国犯罪中所占比例并不大,但绝对数量却相当惊人。

在杀人犯罪中,由于动机与目的的不同,因此杀人原因也就千差万别。根据杀人的动机,我们可以将杀人犯罪分为如下几个主要类型:

一、图财杀人。以图谋公、私财物而杀人,被害人多为公私财物的所有人或保管人。犯罪分子杀人,既是为了顺利谋取财物,也有的是为了杀人灭口。在现实生活中,主要是盗窃杀人和抢劫杀人。

二、报复杀人。为了发泄内心的仇恨而杀人。在现实生活中,由于人际关系中的矛盾、冲突不能够及时、有效地化解,导致杀人。

三、强奸杀人。为了满足畸形的性欲,而杀人。杀人动机主要是消除反抗、杀人灭口,或逃避打击。

四、奸情杀人。男女之间因淫乱导致的相关人员之间的杀人行为。既有奸夫淫妇互杀,也有奸夫、淫妇杀死本妇、本夫,又有本夫、本妇杀死淫妇、奸夫等。

五、迷信杀人。是因迷信引起的心理障碍杀人或利用迷信作幌子图财杀人。

六、变态杀人。犯罪嫌疑人没有明显的杀人动机,与被害人之间没有任何因果关系。犯罪嫌疑人只是由于心理变态方面的原因,包括不正常的嗜好或诱因驱使去杀人。

变态杀人者的杀人目标通常是特定的一类人,有的专门杀“小姐”,有的专门杀流浪儿,有的则专门杀少年儿童。与杀人过程相伴的劫财行为一般是顺手牵羊,并非主要目的。变态杀人者往往流窜作案,犯罪行为有很大的随意性,变态杀人有增多的趋势。变态杀人是社会的公敌。

变态杀人中,尤其以性变态杀人突出。性变态犯罪嫌疑人在对被害对象实施变态性侵害的同时杀害被害人。其主要特征是:性的侵害方式的特别,除了强暴被害人之外,还包括对性器官的损害。

性变态杀人者,犯罪存在系列性,如果不被抓获,这种人还会继续危害下去,对社会的危害相当大。性变态杀人者,存在双重人格。他们在日常生活中,与常人无异,人们一般很难发现其犯罪的端倪。性变态杀人者,一般都存在着比较特殊成长经历,此种经历在其心灵中留下了特殊伤害。
根据对罪犯人格类型的现行研究,有两种罪犯类型:智能型罪犯和弱智型罪犯。值得注意的是,尽管如此,许多色情杀人罪犯兼有两种类型的不同特点,因而是混合型的。了解两类罪犯行为方式的主要特征及其作案时的性心理活动模式,可以为判断犯罪的动机和心理动力是精神病的还是心理变态的提供依据。

  色情变态(性变态)心理的人格:一个与社会道德规范和人际往来格格不入又毫无责任心的人很可能缺乏悔过与羞耻感,并带有邪恶的冲动行为(常引发犯罪)和其它的严重人格缺陷。

  变态心理的特征:

  •否认社会的共同行为准则;

  •缺乏负罪感;

  •不能从所受的惩罚中吸取教训;

  •寻求即时的满足;

  •持续的性实验;

  •常为外向性格的人;

  •情绪不稳定;

  •过分依赖别人。

  精神病的人格:主要是精神错乱,个性处于十分严重的无条理状态且在与现实接触的过程中常常受到伤害。

  精神病的特征:

  •性情孤僻;

  •常处于自我孤立的隔离状态;

  •在人群中时刻感到不安;

  •缺少人际交往的技巧。

  智能型罪犯

  智能型罪犯,常常智力超群,狡猾而富有手段,行动经过周密的考虑和计划,犯罪地常远离自己的居住地与工作地,很少能有辆性能良好的汽车,因而要比一般人活动范围大。常比照幻想和仪式行事也是智能型罪犯的人格特征。他以自认为“正确”的方式选择那些通过手法或武力可以控制的侵害对象,他们常常是些陌生人。大部分的受害者具有一些共同的特点。

  罪犯在社交方面十分内行,常使用语言技巧摆布受害者,从而控制主动权,直到他们进入了他的“安全地带”。他对自己的罪行有充分的认识,并为能挫败警方的调查而感到骄傲。他很注意有关案件的新闻报道并常常从受害者那里索取“纪念品”,以便重温旧梦或继续幻想下去。(当这些智能型罪犯回忆起那些惊险的情节时,这些“纪念品”就成了战利品。)

  罪犯热衷于残暴地折磨受害者,从中获得极大的刺激。他为了避免事后留下证据而常常自己携带武器。他熟悉警方的调查程序,常常转移尸体,以防止被发现。

  弱智型罪犯

  这类罪犯,智商一般低于平均水平,常常是孤独的未婚者,或单独居住或与一名亲属共居,而且住得靠近犯罪现场,在人际关系交往中常遇到挫折并被认为社会经验不足。

  迫于精神上的压力,他常行为冲动并在自己的住地周围寻找袭击对象。在绝大多数情况下,罪犯没有私人汽车,通常也避免与人接触,被认为性无能,没有任何意义上的性关系。他一般使用闪电式的突然袭击,乘人不备掠获目标。罪犯这种突然出于幻觉的一时冲动的行为是来不及事先周密计划的,甚至不会有会被察觉的念头。这就是为什么犯罪现场杂乱无章的原因。

  弱智型罪犯常常用毁容或重伤的办法把受害者搞得面目全非。所有的性虐待狂行为都是在受害者死后干的,切割身体器官,以获得性心理满足。

  尽管智能型罪犯与弱智型罪犯有着显著的区别,但并没有迹象表明他们之间会互相排斥,两种类型的杀人犯都能做出各种举动。

七、报复社会杀人。这种杀人犯罪,是因果关系模糊的杀人。犯罪嫌疑人杀害被害人,完全没有任何“充足”的理由。由于犯罪嫌疑人所仇恨的社会是一个抽象体,而将仇恨转嫁到社会中不特定的具体人身上。

报复社会杀人,其犯罪手段特别残忍,杀伤犯罪规模大。报复社会的杀人犯罪嫌疑人,往往流窜作案,犯罪存在系列性。

什么是犯罪目的?

犯罪目的是指行为人主观上通过实施犯罪行为所希望达到的结果。犯罪动机与犯罪目的既密切相联,又相互区别。
犯罪动机与犯罪目的都来源于行为人过于强烈的或不良、畸形的需要,是客观世界对行为人产生消极影响的结果,也是行为人对不良社会环境因素的反映。

从对犯罪行为所起的作用看,二者都对犯罪行为有重要影响。犯罪动机对犯罪行为主要起始动功能,犯罪目的对犯罪行为主要起导向功能,二者密切相联。

从表现形式看,犯罪动机往往表现为一定的犯罪目的,犯罪目的也必然是犯罪动机的反映。

即,在多数情况下,犯罪动机与犯罪目的是一致的,甚至可以互相转化。

如,财物犯罪产生盗窃、贪污、受贿等犯罪行为,以非法获得金钱为目的。因此,在具体分析案情时,可将二者结合起来考虑。

图财杀人犯罪者会有哪些犯罪心理痕迹呢?

图财杀人犯罪分子,在图财杀人犯罪后,一般来说,都存在某种程度的恐惧不安,并极力掩盖犯罪,因而产生诸多明显的异常言、行及异常状态,这些异常言、行及状态,是恐惧、悔恨、心虚、侥幸、逃避等异常情绪交织作用的结果,给人们留下深刻的认知印迹。

(1)失踪

无故突然失踪,是犯罪嫌疑人罪后异常行为的重要存在形式,是对侦查恐惧的一种逃避。

犯罪分子作贼心虚,在非常紧张、恐惧的气氛下,选择“走为上”。选择突然失踪,逃避“是非之地”者,一般来说,都是那些重大犯罪(杀人、强奸)的初犯,因为,初犯心理承受力非常弱脆。而惯犯,则另当别论。突然失踪,给人们留下深刻的认知印迹。

(2)多疑

敏感多疑,是犯罪嫌疑人在犯罪后,异常行为存在的重要表现。具体表现为:对案件异常关心,千方百计打听,或者无缘无故的紧张不安,大汗淋淋,恶梦连连。

对警笛、警车、警察等异常敏感。特别是初犯,或者是重大图财杀人犯罪的初犯表现尤其突出,嫌疑人在犯罪后,特别的疑神疑鬼,甚至坐立不安。敏感多疑,会给人们留下深刻的认知印迹。

(3)反常

反常,是犯罪嫌疑人罪后重要的行为特征。反常包括:特别积极,特别消极。特别积极和特别的消极都是罪后异常行为存在形式,都是与常理背道而驰。为什么特别积极?

特别积极,实际上是一种伪装;为什么消极?特别消极是一种恐惧的流露。特别积极,特别消极,给人们留下深刻的认知印迹。

(5)炫耀

吹牛炫耀,是少数杀人犯罪嫌疑人罪后的异常行为特征。有些图财杀人犯罪分子,在实施了杀人犯罪后,由于罪行没有得到及时揭露,他们没有受到及时的惩处,久而久之,自鸣得意,忘乎所以。

于是在狐朋狗友聚会时,在酒桌上炫耀,无意泄露了天机。吹牛炫耀,是少数得意忘形的犯罪嫌疑人,在特定背景下“个人英雄主义”的膨胀。吹牛炫耀,会给周围人留下非常深刻的认知印迹。

(6)不打自招

不打自招,是少数犯罪嫌疑人罪后异常行为特征。有少数犯罪嫌疑人,在犯罪后为掩盖自己犯罪事实,转移侦查视线,稼祸于人,自作聪明,结果弄巧成拙,聪明反被聪明误。

不打自招的手法多种多样。有的偷偷给侦查人员写匿名信,有的则主动向侦查人员提供嫌疑人线索;有的发布“小道消息”,有的散布流言蜚语。

不打自招,会给环境中的人们留下非常深刻的认知印迹。

(7)行为突变

行为突变,是罪后犯罪嫌疑人的异常行为特征。行为方式,是人们在长期生活中逐渐形成的习惯化了的行为上的方式方法。一般来说,已经形成习惯的行为方式,一般不会轻易改变,除非另有隐情。

有些杀人犯罪分子,在实施杀人劫财犯罪后,由于内心紧张,或者为了掩盖犯罪事实,或者因为对犯罪事实的“独家掌握”,在无意识的作用下,嫌犯会不自觉地、无意地突然改变原有的行为方式,这给人们留下深刻的认知印迹。

回归正题,从相互作用看,犯罪动机与犯罪目的这两种心理因素是相互影响的。

一方面,犯罪动机在形成过程中出现动机斗争时,势必影响到犯罪目的选择;另一方面,犯罪目的实现与否,也必定会对犯罪动机起强化或弱化作用。
同时,犯罪动机与犯罪目的又有很大的区别,二者产生的时间、作用等并不完全一致。

从产生的时间看,犯罪动机是犯罪目的产生的原因。即犯罪动机的形成在先,犯罪目的产生在后。
从意识水平看,犯罪动机是一种比犯罪目的更内在、蕴藏得更深的心理成分。
犯罪人对其犯罪目的的意识必定是清晰的,而对犯罪动机的意识则未必清晰。

从对犯罪行为的作用看,犯罪动机向犯罪行为提供动力,回答为什么要实施犯罪行为的问题,起到推动犯罪行为的作用。

犯罪目的决定犯罪行为的方向,回答干什么的问题,引导犯罪行为向预期达到的目标运行。
从相互作用看,犯罪动机与犯罪目的在许多情况下是一致的,而在另一些情况下又不一致。两者的关系并非单一,而是错综复杂的,有时同一犯罪目的可以来源于不同犯罪动机。

如,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目的,有可能出自金钱动机、报复动机、政治信仰动机等动机,但这些犯罪动机的强度须大体上与这一目的相适应。

在实施犯罪过程中,常因犯罪目的的实现,而使犯罪动机强化。而犯罪动机的强化,又促使犯罪目的发生递进和不断升级。

例如,由贪污数额小发展到贪污数额大;由一般的入室行窃发展到持枪抢动银行等。

  总之,犯罪动机与犯罪目的、犯罪行为之间,构成一种环环相扣的犯罪活动的链条公式,即,从犯罪动机出发,反映、推动、调整、监督着犯罪行为,使之向犯罪目的运行。

犯罪动机是指刺激犯罪人实施犯罪行为以达到犯罪目的的内心冲动或者内心起因。

行为人某种犯罪目的的确定,决不是无缘无故的,而是始终以一定的犯罪动机作指引的。

例如,对直接故意杀人罪来讲,非法剥夺他人生命是其犯罪目的,而促使行为人确定这种犯罪目的的内心起因即犯罪动机,可以是贪财、奸情、仇恨、报复或者极端的嫉妒心理等。

因此,如果不弄清犯罪动机,也就不能真正了解犯罪人为何追求某种犯罪目的。

犯罪目的与犯罪动机二者既具有密切联系又有区别。
二者都是犯罪人实施犯罪行为过程中存在的主观心理活动,它们的形成和作用都反映行为人的主观恶性程度及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程度。
犯罪目的以犯罪动机为前提为基础,犯罪目的源于犯罪动机,犯罪动机促使犯罪目的的形成。
二者有时表现为直接的联系,即它们所反映的需要是一致的,如出于贪利动机实施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侵犯财产罪等。

犯罪目的与犯罪动机又是有区别,不容混淆的。

从内容、性质和作用上看,犯罪动机是表现他人为什么要犯罪的内心起因,比较抽象,起的是推动犯罪实施的作用;

犯罪目的则是实施犯罪行为所追求的客观犯罪结果在主观上的反映,起的是为犯罪定向、确定目标和侵害程度的引导、指挥作用,它比较具体,已经指向具体犯罪对象和客体。

一种犯罪的犯罪目的相同,而且,除复杂客体犯罪以外,一般是一罪一个犯罪目的;

同种犯罪的动机则住往因人、因具体情况而异,一罪可有不同的犯罪动机。

例如,盗窃罪的目的都是希望非法占有公私财务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但从犯罪动机上看,有的犯罪人是出于想追求腐化的生活,有的迫于一时的生活困难,有的是为了偿还赌债,有的甚至是出于报复的心理。

一种犯罪动机可以导致几个或者不同的犯罪目的,例如,出于报复的动机,可以导致行为人去追求伤害他人健康、剥夺他人生命或者毁坏他人财产等不同的犯罪目的;

一种犯罪目的也可以同时为多种犯罪动机所推动,例如,故意杀人而追求剥夺他人生命的目的,可以是基于仇恨与图财两种犯罪动机的混合作用。

犯罪动机与犯罪目的在一些情况下所反映的需要并不一致。

例如实施从根本上危害国家安全的分裂国家犯罪行为,犯罪动机主要反映行为人物质的、经济的需要,而犯罪目的即分裂国家则主要反映了行为人精神的、政治的需要。

一般来说,二者在定罪量刑中的作用有所不同,犯罪目的的作用偏重于影响定罪,犯罪动机的作用偏重于影响量刑。

在实际办案尤其是侦破凶杀案件的过程中,分析犯罪动机对于查明案情、擒获凶手是至关重要的。

比如说杀人的动机有因为恋情的、有为了金钱的、有为毒品的、有为了寻求刺激的,那么一起凶杀案件发生了,就要分析凶手为什么去杀人,他的动机何在?动机分析清楚了,就可以明确侦查方向。

与犯罪动机相关的还有另外两个重要的元素,那就是作案手法和作案特征。

作案手法就是犯罪分子是用什么手法来实施犯罪的,比如说纵火犯是用火柴点火的还是用烟头点火的;作案特征与犯罪分子的心理和人格特点有密切关系,比如说几起纵火案的现场发现都是用烟头点的火,根据这一特征就可以推断可能是同一犯罪分子所为。

作案手法一般会随着犯罪分子作案次数的增多和作案经验的增长而不断变化,而作案特征则更多地带有心理和感情方面的色彩,更有习惯性,轻易是不会变化的。



参考资料:《法律与秩序》
            《我在美国当警察》
             《犯罪动机》
             《犯罪心理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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