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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医资料] [法医鉴定] 法医学验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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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2-8 15:57:4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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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吾深爱的人致歉,未能履行君的承诺

[法医鉴定] 法医学验伤
一.不同原因的创伤:

1.火器伤:
     火器是指以火药为动力的武器,如枪、炮、手榴弹、地雷、炸弹等。这类武器的研制正趋向增高弹丸或弹片的初速、扩大其杀伤范围。例如:自动步枪和机枪的弹头初速大多忆达每秒800米以上,飞机投掷的钢珠弹、桔子弹、蜘蛛雷等爆炸后发出数百小弹丸(片),跳弹、箭头弹等到炮弹能发出更多的弹丸或箭头。现代的火器发展,使火器伤伤情比较过去的更为严重且复杂,需要专门研究处理。
      病理高速的弹丸、弹片等投射物击中人体后,形成不同于一般创伤的“创伤弹道”。投射物的前冲力能直接挤挤碎组织,形成原发伤道。同时,由于其能量大,在运动过程中还挤压周围组织,形成比原发伤道直径大数倍至数十倍的暂时性空腔,腔内呈负压,数毫秒后周围组织回缩,成为永久性伤道。此外,投 物运动中在组织内还可出现冲击波,或使受伤组织(如骨片)起继发性投射物作用,造成更广的损伤。因此,火器佫的局部病理改变可分为三个区域:①原发伤道,为一不规则腔隙,内有失活组织、异物、血液和血凝块等。②挫伤区,紧接原发伤道,2~3日后炎症明显,并发生组织坏死;坏死组织脱落后,原发伤道扩大而成继发伤道。③震荡区,围绕挫伤区,主要由于受侧冲力后血液循环发生障碍所致,可有充血、水肿、血栓形成等。
      按弹道的伤口情况区分:①只有入口而无出口者称盲管伤,有弹丸或弹片存留。②有入口和出口者称贯通伤。其中多数的出口大于入口;近距离射击者的入口可能大于出口;高速的弹珠射击者的入口和出口可能等大。③入口与出口相连成沟状者为切线伤。④反跳伤的出口与入口在同处。
     弹道都受到程度不同的沾染,因为弹丸、弹片可将体外的衣物碎片带入伤口,而且弹道形成暂时性空腔时有负压,可吸入污物。
钢珠弹、桔子弹、蜘蛛雷、箭头弹等爆炸时,伤及很多人。每个伤员的伤口可达数十、数百个之多,伤口小(常为0.5~0.7cm直径)而出血较少,容易漏诊。许多小弹片射入人体的方向不一,进入组织后会改变运动方向,因此伤道复杂,可能同时伤及多种组织器官。应周密地检查,特别要检查头皮、腋下、会阴等隐蔽单位。
     清创术应根据具体情况选择施行。小而浅的伤口可不泌手术,以等渗盐水等清洗,酒精消毒皮肤,必要时对伤道加以搔刮,然后包扎。伤口较大而伤道深者,清创时对阳缘稍予修整;如果距受伤时间短、伤口较清洁,可考虑一期缝合。伤道深者,则按上述清创术处理。
     注意内部器官的损伤。小弹片穿透颅骨扣,易造成内血肿;弹片经颌面或颈部入颅者,更易并发颅内感染。一旦出现颅内压增高症,必须及时开颅手术。穿透胸腔后,如出现大量血气胸、心包填塞或心脏损伤、食管伤或进行性纵隔气肿等,应及时开胸手术。穿透腹腔后,如出现腹膜炎或内出血,应及时开腹手术

2.冲击伤:
     冲击伤又称爆震伤,为炸弹、气浪弹、鱼雷、核武器等超高能武器产生的冲击波所致。冲击波具有高压和高速,从爆炸中心向四周空间扩展。人体受其高压作用,听器、肺、脑、胃肠等可发生损伤,体表一般无伤口。此外,人体被推动或物体被抛掷,可造成其他组织的机械性创伤。
    在冲击波来到以前,采取一定的防护措施,可防避或减轻冲击伤。人员在武器爆炸前进入防御式事、山岭背面、坚固的战车(坦克等)、坚固地地下室等,均可免受冲击波损伤。暴露人员采取俯卧位、足向爆炸虫并掩耳张口,也可减轻超压所致的损伤程度。

     (一)听器冲击伤
     主要由于超压冲击膜,中耳鼓室与外耳道之间有明显的压力差,导致鼓膜破裂、鼓室积血、听骨链离断等。内耳也可能有渗血、出血、耳蜗结构紊乱等。
     临床表现;有耳聋、耳鸣、耳痛、眩晕、头痛等。耳聋多为传导性,也可为混合性。外耳道可流出浆液或血性液体等。
(二)肺部冲击伤
     爆炸时胸逆耳和肺泡在超压下受压;爆炸后空间的一时性负压使胸廓扩张,而肺泡内压缩气体急速膨胀。所以肺的血液动力发生急剧变化,肺泡壁发生破裂。此外,爆炸时的动力压也可使胸壁、肺、心等受损。
      肺的病理改变有肺泡和肺实质的出血、肺泡内积血或间质水肿、胸膜下气肿、肺破裂等,可导致气胸、血胸和肺不张。心的病理改变有心内膜下或肌层出血、心肌纤维断裂等。
     临床表现和诊断:伤后有胸痛、胸闷、咳嗽、咯血等,严重者有明显呼吸困难、发绀、咯血性泡沫痰等,还可用烦躁不安,肌抽搐等。胸部听诊可发现呼吸音减弱、湿性罗音、捻发音等。X线胸部摄片可有肺纹增强、点状或片状阴影等。超声波检查可帮助诊断胸腔积液。此外用心电图观察心脏的改变。还可用肺动脉导管和血气分析监测气体交换障碍、肺内动静脉分流增高等。

     (三)腹部冲击伤
     冲击波的超压用于腹部时,肠胃或膀胱可发生破裂。巨大的超压和动压还可使肝脾等实质肘器或肠系膜血管发生破裂出血。
     临床表现和诊断:腹痛为主要症状,伴有恶心、呕吐等。腹部检查有触痛、反跳痛和肌紧张等腹膜炎体征。严重的腹膜炎和出血可能引起休克。X线腹部透视可发现胃肠穿孔后的腹腔游离气体。腹腔穿刺可吸出胃肠内容物、尿液或血液等。
(四)颅脑冲击伤
     冲击波可经颅骨传入颅内,引起颅内压改变;还可以使躯干血液从颈静脉、椎静脉涌向脑部。主要病理改变是脑和软脑膜的充血、点状出血和水肿。合并肺冲击伤时,能发生脑血管气栓。合并机械性损伤时,可能有颅骨骨折、颅内血肿、脑挫伤等。
     临床表现和诊断:常发生意识丧失,持续时间数分钟至数日。清醒后还可出现表情淡漠、抑郁、激怒、失眠、记忆力减退等。严重时发生颅内压增高症、局灶性症状等。脑电图可呈现异常波形。需要时可作脑脊液检查。

3.挤压伤:   
     挤压伤的定义为身体的四肢或其他部位受到压迫,造成受累身体部位的肌肉肿胀和/或神经学疾病。典型身体的受累部位包括下肢 (74%)、上肢 (10%) 和躯干 (9%)。常可见于手、脚被钝性物体如砖头、石块、门窗、机器或车辆等暴力挤压所致挤压伤;也可见于爆炸冲击所致的挤压伤,这些挤压伤常常伤及内脏,造成胃出血、肺及肝脾破裂等。更严重的挤压伤是土方、石块的压埋伤,这种伤,常引起身体一系列的病理改变,甚至引起肾功能衰竭,称为“挤压综合征”。根据挤压伤的部位不同和程度轻重,处理的方法亦不同。  6楼

4.烧伤:
     亦称烫伤。机体直接接触高温物体或受到强的热辐射所发生的变化。烧伤:由火焰、高温固体和强辐射热引起的损伤称之为烧伤。烧伤是由高温、化学物质或电引起的组织损伤。烧伤的程度由温度的高低、作用时间的长短而不同。局部的变化可分为四度。第一度:因血管麻痹而充血。第二度:形成充满血清的烧伤水疱。第三度:组织坏死。第四度:组织的炭化。烧伤时可见血液中的乳酸量增加,动静脉血的pH值降低,随着组织毛细血管功能障碍的加重缺氧血症也增重。临床经验证明,烧伤达全身表面积的三分之一以上时则可有生命危险。
       大多数人都认为高温是引起烧伤的唯一原因,然而,某些化学物质和电流也能引起灼伤。皮肤常常只是身体烧伤的一部分,皮下组织也可能被烧伤,甚至没有皮肤烧伤时,也可能有内部器官烧伤。例如,饮入很烫的液体或腐蚀性的物质(如酸等)能灼伤食管和胃。在建筑物火灾中,吸入烟或热空气,可能造成肺部烧伤。
      烧伤的组织可能坏死。组织烧伤时,血管内的液体渗出引起组织水肿。大面积烧伤时,血管渗透性异常,丢失大量液体,可能引起休克。休克时,血压很低,流到大脑和其他重要器官的血流量减少。
       电灼伤是由电流流经身体时产生5000℃以上高温引起的,有时又称为电弧烧伤。在电流进入身体的部位,皮肤常常被完全破坏和烧焦。因为接触带电体的皮肤电阻很高,大量的电能在那里转换成热量使表面烧伤。大多数电灼伤也严重损伤皮下组织,烧伤的范围和深度各不相同。影响范围可能比灼伤皮肤的面积大得多。严重的电休克可使呼吸暂停、心律不齐,引起危险的心率紊乱。
     化学烧伤可由各种刺激性和有毒的化学物质引起,包括强酸、强碱、苯酚、甲苯(有机溶剂)、芥子气、磷等。化学烧伤可引起组织坏死并在烧伤后几小时慢慢扩展.
烧伤的严重程度取决于受伤组织的范围和深度,烧伤深度可分为Ⅰ度、Ⅱ度和Ⅲ度。
Ⅰ度烧伤损伤最轻。烧伤皮肤发红、疼痛、明显触痛、有渗出或水肿。轻压受伤部位时局部变白,但没有水疱。
Ⅱ度烧伤损伤较深。皮肤水疱。水疱底部呈红色或白色,充满了清澈、粘稠的液体。触痛敏感,压迫时变白。
Ⅲ度烧伤损伤最深。烧伤表面可以发白、变软或者呈黑色、炭化皮革状。由于被烧皮肤变得苍白,在白皮肤人中常被误认为正常皮肤,但压迫时不再变色。破坏的红细胞可使烧伤局部皮肤呈鲜红色,偶尔有水疱,烧伤区的毛发很容易拔出,感觉减退。Ⅲ度烧伤区域一般没有痛觉。因为皮肤的神经末梢被破坏。
烧伤后常常要经过几天,才能区分深Ⅱ度与Ⅲ度烧伤。


二.创伤分类和详解:   
      通常所讲的创伤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创伤是指由   于机械、物理、化学或生物因素引起的损伤。有人甚至将精神因素引起的精神创伤也包括在内。狭义的创伤是指机械性致伤因子所造成的损伤,为动力作用造成的组织连续性破坏和功能障碍。例如:皮肤损伤而失去屏障作用,血管破裂而出血,关节脱位而不能正常活动。本书所讲的创伤指狭义创伤。人体在遭受创伤后会出现局部和全身的反应。局部的创伤反应除了创伤直接造成的组织破坏和功能障碍外,主要是创伤性炎症、细胞增生和组织修复过程。伤后的全身性反应则是机体对各种刺激因素的防御、代偿或应激效应。一般而言,较轻的创伤如小范围的浅部软组织挫伤或切割伤,全身性反应轻微。较重的创伤则有明显的全身性反应,而且容易引起并发症。现代创伤往往为多发性损伤,且伤情大多比较严重,创伤所致死亡率及伤残率较高,应予以高度重视。
     现代创伤有多种分类方法,通常按以下三种方法分类:
     (1)按创伤的部位分类:如颅脑创伤、胸部创伤、腹部创伤、脊柱创伤、四肢创伤等等。
     (2)按皮肤或黏膜表面有无伤口分类:如闭合性创伤、开放性创伤。根据局部组织的损伤情况,闭合性创伤又分为挫伤、扭伤、爆震伤及挤压伤等,开放性创伤又分为擦伤、切割伤及撕裂伤等。
     (3)按损伤组织与器官的多少分类:如单个伤、多发伤、复合伤。多发伤为两个系统以上的组织或器官的损伤。若为两种或两种以上原因引起的创伤,则称为复合伤。

1.闭合性损伤:
     由于钝物打击,跌倒和挤压等因素,所致组织破坏;而受伤部位的皮肤和粘膜仍然保持完整,称闭合性损伤。常见有挫伤、扭伤、挤压伤等。
     (1)疼痛 由于部位不同轻重表现不一,感觉灵敏处,如指头、外生殖器等疼痛较重,其它部位疼痛较轻。
     (2)出血及肿胀局部发生瘀血和血肿,严重者有广泛的组织破坏及坏死,甚至引起休克及急性肾功能衰竭。
     (3)功能障碍 由于损伤的部位不同,而导致不同的功能障碍,如肢体损伤则活动障碍;胸壁损伤则有呼吸受限;腹膜后间隙出血,则有腹胀肠蠕动减弱等消化功能紊乱现象。
     (4)应注意是杏有合并伤 头部损伤注意有否颅骨骨折及颅内血肿;胸部损伤注意有无肋骨骨折及心肺疾病;腰部损伤注意有否肾及脊柱损伤,是否危及生命。

2.开放性损伤:
     多由锐性器械或高速物体所致,损伤部位的深部组织与外界直接相通,称开放性损伤。常见有刺伤、切伤、火器伤、撕脱伤等。
      (1)有明显的外伤史。
      (2)可见伤口 刺伤的伤口小而深;切伤的伤口边缘较整齐,伤口成线状或唇状;火器伤,伤道内多有异物存留,常合并:深部器官损伤。
      (3)出血 出血的多少则决定组织损伤的程度,大血管及肝脾的损伤出血多。

3.多发伤:
     创伤病人的死亡呈三峰值分布,即有三个高峰期,每一期伤员的病理生理变化多相同,可划分为即刻死亡,早期死亡和晚期死亡。即刻死亡一般发生于创伤的数秒至数分钟之内,大多数病人在到达医院前死亡,约占总死亡率的50%,伤员主要死于大脑、脑干、脊髓外伤、心脏或大血管破裂以及气道堵塞。早期死亡是第二个死亡高峰,多发发生于创伤后数分钟至数小时,约占死亡总数的30%,死因多为颅内,胸部或腹部大出血,或者多发伤引起的肢体大出血。如果在创伤后lh内,能够及时送到条件(技术、设备、管理)较好的医院,按照高级创伤生命支持方案迅速得到伤情评估和复苏并获得确定性治疗,大多数病人都可获得救治成功。因此,创伤后1h也被称为“黄金时机”。后期死亡的原因多为感染、脓毒血症和多器官功能衰竭,主要发生于创伤后数天至数周之内,伤员预后主要与急救和早期救治是否恰当有关。因此争取创伤后1h的黄金时间是救治成功的关键。

4.复合伤:  
     人员同时或相继遭受两种以上(含两种)不同性质致伤因素作用而引起的复合损伤称为复合伤(combined injuries)。核武器爆炸时产生四种杀伤因素,发生的多种复合伤统称核爆炸复合伤(combined injuries from unclear explosions)。核爆炸复合伤发生率高、伤类杂、伤情重、发展快,诊治难,是核战争造成减员和伤亡的重要原因,是救治的重要对象。

     二、战时和平时复合伤的发生情况
     核武器袭击时,复合伤的发生率很高。日本遭原子弹袭击后,广岛和长崎20天生存的伤员中,复合伤约占40%左右。如将早期死亡者包括在内,估计全部伤员中可能有60%~85%为复合伤。
     和平时期的爆炸事故或交通事故中,常发生冲击伤、烧伤和创伤的复合伤;而在核事故中则可见到放射损伤与烧伤或冲击伤等的复合伤。1986年苏联切尔诺贝利核电站事故伤员中,重度以上放射病患者多合并有热烧伤,部分同时有β及γ辐射皮肤损伤。

三、伤类和伤情

     (一)复合伤的分类
     通常将复合伤分为两大类。复合伤伤员中有放射损伤者称为放射复合伤,如放射损伤复合烧伤;无放射损伤者,称为非放射复合伤,如烧伤复合冲击伤。复合伤的命名,将主要伤列于前,次要伤列于后,如放烧复合伤,表明放射损伤是主要损伤,烧伤是次要损伤。
     核武器是当量、爆炸方式和人员的防护情况对各类复合伤的发生率有不同程度的影响。核爆炸时暴露人员主要发生放烧冲、烧冲和烧放溃三类复合伤。小当量时主要发生放烧复合伤,大当量时主要发生烧冲复合伤。爆心附近的暴露人员由于同时遭受三种杀伤因素的强烈作用,可发生现场死亡。引起现场死亡的直接原因主要是冲击伤和烧伤,特别是冲击伤。人员在工事、建筑物或大型兵器内,由于屏蔽了光辐射的作用,主要发生放冲复合伤。当工事和建筑物倒塌和燃烧时,可发生以间接损伤为主的烧冲复合伤。

四、复合伤的基本特点
     复合伤的基本特点是“一伤为主”、“复合效应”。“一伤为主”是指复合伤中的主要致伤因素在疾病的发生、发展中起着主导作用:“复合效应”是指机体遭受两种或两种以上致伤因素的作用后,所发生的损伤效应,不是单一伤的简单的相加。单一伤之间可相互影响,使原单伤的表现不完全相同于单独发生的损伤,整体伤情也变得更为复杂。
     大量研究表明,“相互加重”是复合伤效应的重要表现。但复合伤在有些情况下也可不加重,甚至减轻。复合效应可表现在整体效应、组织脏器和细胞效应上或分子水平效应上;复合效应也可表现在重要的病理过程中,不同病程、不同脏器表现可不尽一致。


[法医鉴定] 法医破案-苍 蝇 作 证
美国田纳西州一个偏僻的地方,静静地躺着一辆烧毁的汽车,车里有一具已经面目全非的焦尸。初看起来,似乎这里发生了一起车祸,汽车失事起火,驾驶员被烧死。然而细心的法医巴斯在解剖这具烧焦的尸体时,发现尸体的头颅里有被汽车燃烧时产生的高温烧死的蝇蛆,表明蝇蛆发生在焚车之前,毫无疑问,这是一起杀人移尸案,罪犯试图焚车烧尸灭迹。巴斯又在尸体上发现活的蝇蛆,显然这是在移尸并伪装车祸后新生长的。对苍蝇颇有研究的法医巴斯分析尸体上的死蛆和活蛆后得出结论:被害人在18天前遇害。破案后证实这一结论完全正确。这是应用新兴的法医昆虫学协助破案的一个典型事例。

  维也纳著名法医赖特尔指出,苍蝇从两公远的地方就能闻到尸体臭味而追逐飞来,还会下卵,孵出蛆,从卵的孵化和蛆生长的各个阶段,可以推算出死亡时间。美国伊利诺斯州立大学的昆虫学家班纳·格连波协助警方连续破获几宗重大案件。他利用苍蝇特性,如绿头大苍蝇对新鲜尸体最感兴趣,通常它总是不停地在空中飞舞,首先找到尸体,并在尸体上产卵,卵变成蛆,蛆再变成蛹,最后变成蝇。根据这一演变规律推算出的作案时间误差可缩短到不超过两天范围内。警方根据这些线索,顺利地抓获凶手。

  利用苍蝇破案实例比比皆是。匈牙利发生这样一例案件:某日,一名船夫在18时才回到自己的船上,几个小时后在船上发现一名被砍死的邮递员。由于推断邮递员被害时间内船夫在船上,于是立即被捕,并判处终身监禁。法医在尸体解剖时如实地记载了在尸体上发现许多浅黄色的蝇卵和刚孵出的蛆,遗憾的是当时对苍蝇的生活习性和生长规律缺乏知识的法医没有注意到这一重要发现。直至8年后,有关当时尸体上存在蝇卵和蝇蛆的记录终于为船夫洗刷了罪名而无罪释放。理由相当确切:因为在尸体上发现的苍蝇从不在黑暗中寻找尸体和产卵,蝇卵即使在温暖的地方,也要经过10~16小时才会孵化出蛆。船夫在那天18时回船,天已黑,尸体上的苍蝇不可能在发现尸体的当天飞到尸体产卵,并立即孵化出蛆,可见案发时船夫并不在现场。

  苍蝇有千万种,法医有时可以根据苍蝇种类证明案发地点。俄国警方在一个海水贮存罐里发现一具半腐烂尸体,现场调查未发现任何痕迹,但在尸体上发现有活着的蝇蛆,因这种蛆不能在海水中生存,于是断定是一宗移尸案,且移尸时间不久,根据这种蝇蛆生长规律,推断作案时间在两周前。破案后凶手口供与判断完全一致。

  现代高科技追踪罪犯和对付犯罪活动中,通过在尸体上产卵的苍蝇为案件提供线索占有一席之地。最近,斯特拉斯堡的法医在一名遭蝇蛆侵袭的尸体上,通过蛆得到毒品。法医们把尸体上的蛆收集起来,粉碎后放到盐水里,然后在盐水和蛆的混合物里发现了吗啡和可卡因。进而侦破一起毒品犯罪案,令人叫绝。

  其实,利用苍蝇破案在中国古代已有先例。据唐代《艺文类聚》记载,扬州刺史严遵巡察途中,闻一女子哭丧,哭声响而不哀。派差役前去察看,差役报告说,女子丈夫被火烧死,没有可疑对象,只发现苍蝇聚集在尸体头部。严遵下令立即对尸体头部进行解剖,发现有根铁锥插在里面。经审问,是一起谋杀亲夫案。

  宋代法医学家宋慈在法学专著《洗冤集录》里有这样的记载:盛夏,某人被镰刀砍死在稻田里,县官令附近农家将家里所有镰刀放在地上排成一排,严申『如有隐藏,必是杀人贼』。过一会,只见许多苍蝇聚集在一把镰刀上,遂认定这是杀人的镰刀,遂责问镰刀的主人:『众人镰刀无蝇子,今汝杀人,血腥气犹在,蝇子集聚,岂可隐耶?』凶手无言以对,叩头认罪。



[法医鉴定] 法医常识-心理痕迹


原文取自科林·伊万斯的<科学探案>一书

心理痕迹

简史:

犯罪行为受犯罪意识的支配。听起来这是一个简单的道理。但为了寻求犯罪行为的动机,即“解除疑虑”,侦探们用心良苦,目前把寻求犯罪动机逐步转向心理学。在法庭界,没有别的技能能唤起这样的争论,特别是在英国。心理学概念的实质要求重视犯罪分子在现场遗留下的心理痕迹。通过这些线索,可以构建出犯罪嫌疑人的性格结构。通常感觉、观察和地理环境的影响贯穿于心理学研究的整个过程。所以仅通过研究犯罪情况,只能从侧面描述上获得成功,而完全依赖心理痕迹是不能破案的。


心理痕迹的概念并不是一个新的概念(心理痕迹不完善的构想,形成于1932年的查尔斯·林德伯格的绑架案中),但它在最近才被法律执行机构接受。时间较长的代价迫使心理学只能使用在最严重的刑事案件中。但作为传统研究技术的附属品,它的作用是多方面的。毋庸质疑,早期的心理痕迹应用的显著成功助长了心理学在案件侦破中的有效性、危险性及过分的自信。


从关于心理痕迹的争论来看,对作案人心理刻画的作用是显而易见的。特别是犯罪类型的研究为犯罪心理研究提供了很大的优势,但这个优势又有一定的危险性,保证每起案件的客观性是不容易的。心理痕迹是通过种种迹象,追溯既往,即通过过去的犯罪行为,解决当前的犯罪,并提出建议。精明干练的心理专家注意到,人类对于犯罪的打击力量是永远的、无限的。



案例索引


案例一:乔治·梅特斯凯 美国 这是通过心理痕迹成功侦破的第一起案件,它使一个多年在纽约作案实行恐怖活动的投弹手被俘。

案例二:理查德·蔡斯 美国 联邦调查局的心理分析专家从侧面精确描述了一位令人不知所措的、恶意伤人的犯罪人的心理。


案例三:约翰·达菲 英国 这是英国第一起有代表性的精神病方面的凶杀案件。

本文系转载自网上,原文取自科林·伊万斯的<科学探案>一书

心理痕迹

简史:

犯罪行为受犯罪意识的支配。听起来这是一个简单的道理。但为了寻求犯罪行为的动机,即“解除疑虑”,侦探们用心良苦,目前把寻求犯罪动机逐步转向心理学。在法庭界,没有别的技能能唤起这样的争论,特别是在英国。心理学概念的实质要求重视犯罪分子在现场遗留下的心理痕迹。通过这些线索,可以构建出犯罪嫌疑人的性格结构。通常感觉、观察和地理环境的影响贯穿于心理学研究的整个过程。所以仅通过研究犯罪情况,只能从侧面描述上获得成功,而完全依赖心理痕迹是不能破案的。


心理痕迹的概念并不是一个新的概念(心理痕迹不完善的构想,形成于1932年的查尔斯·林德伯格的绑架案中),但它在最近才被法律执行机构接受。时间较长的代价迫使心理学只能使用在最严重的刑事案件中。但作为传统研究技术的附属品,它的作用是多方面的。毋庸质疑,早期的心理痕迹应用的显著成功助长了心理学在案件侦破中的有效性、危险性及过分的自信。


从关于心理痕迹的争论来看,对作案人心理刻画的作用是显而易见的。特别是犯罪类型的研究为犯罪心理研究提供了很大的优势,但这个优势又有一定的危险性,保证每起案件的客观性是不容易的。心理痕迹是通过种种迹象,追溯既往,即通过过去的犯罪行为,解决当前的犯罪,并提出建议。精明干练的心理专家注意到,人类对于犯罪的打击力量是永远的、无限的。



案例索引


案例一:乔治·梅特斯凯 美国 这是通过心理痕迹成功侦破的第一起案件,它使一个多年在纽约作案实行恐怖活动的投弹手被俘。


案例二:理查德·蔡斯 美国 联邦调查局的心理分析专家从侧面精确描述了一位令人不知所措的、恶意伤人的犯罪人的心理。

案例三:约翰·达菲 英国 这是英国第一起有代表性的精神病方面的凶杀案
乔治·梅特斯凯


时间:1940年


地点:纽约城


意义:这是通过心理痕迹成功侦破的第一起案件,它使一个多年在纽约作案实行恐怖活动的投弹手被俘。


案件开始于1940年11月16日,令人头疼的个人系列犯罪案件拉开了序幕。那天,在坚固挺立的爱迪生大楼的一个窗户边发现了一枚没有爆炸的炸弹。炸弹包旁边有一张手写的字条,上写着“打倒爱迪生,恶棍爱迪生——这是为你准备的”。警方认为这是有人针对向纽约提供电能的公司而作出的恶意恐吓活动。


1941年9月,又一个因时钟的导火线机械结构没有被拉开而未能爆炸的炸弹在第十九大街被发现。三个月后,在珍珠港,曼哈顿的警方收到了一封奇怪的信件,上写“我不再为这个持久的战斗准备更多的炸弹——我爱国的感情已经让我下了决心——我要揭发虚伪的爱迪生——他们将为他们的懦弱行为付出代价……F.P。”这封信件是用墨水写在一张平坦的白色纸张上的。


在1941年和1946年,十六封相同的信,在一些报纸以及旅店和店铺等部门出现,爱迪生公司也收到同样的信。接着,在1950年3月29月,第三颗炸弹出现在大中心车站的地下室。虽然没有爆炸,但这预示着暴徒已经把魔爪伸向建筑物。1950年4月24日,又一个炸弹炸毁了纽约的大众图书馆边的电话亭。随后,暴徒又设置多颗炸弹,其中几颗得逞,几颗未遂。在其中的一次小型爆炸中,令人惊奇的是,剧院中除一张椅子外,没有其他的损伤。政府积极为民众消除惊恐,却没有领略投弹手的意图,这种沉默激怒了恐吓信的作者,于是他加剧了对重要场所的攻击。


在1951年和1952年之间,4颗以上的炸弹爆炸了,这个疯狂的投弹手已经到了明目张胆的地步。1953年,又有4颗炸弹爆炸了。第二年,爆炸事件一直不断。其中包括电影院的椅子里埋放的爆炸材料爆炸,炸伤4人——有2人已经生命垂危。1955年,又发现4枚炸弹,其中2故没有爆炸,这两枚炸弹被发现安装在电影院的座位上。投弹手的恐吓信变得长了,而且更加的刻薄。上写“要使用54枚炸弹——打4次恐吓电话——这些炸弹一直炸下去,直到爱迪生受到审判”,落款还是“F.P。”


公开的暴行


1956年12月12日,又一颗炸弹爆炸了,这也是最有杀伤力的一颗炸弹。它炸飞了布鲁克林地区至上剧院的整个座位,炸伤了6个人。于是大规模地抓捕这位投弹手的行动展开了。首先聘请了纽约精神保健理事、心理学家霍华德·芬尼博士和詹姆斯怖鲁塞尔博士给暴徒画像。霍华德·芬尼博士本人在法庭精神病学方面有很深的研究,他利用暴徒恐吓信所提示的信息,向詹姆斯·布鲁塞尔博士提供了爆炸手本人与众不同的外貌特征。詹姆斯·布鲁塞尔博士利用自己精湛的技艺,得出了令人震惊的结论:“犯罪嫌疑人是一个患有偏执狂病的中年男子;性格内向;年龄大约在40岁到50岁,且体格好;他可能是个孤单的单身汉,也有可能和一位老妇人生活在一起;此人爱整洁;脸上的胡须刮的非常干净;受过良好的教育;有外国血统;是个熟练的技术工人,工作器具通常摆放非常整齐;但对妇女不感兴趣;他是南斯拉夫人;信教;一旦在工作中受到批评,脾气会变得像火焰一样激烈。此人作案的动机是:被解除职务或者受到谴责,却自命不凡,于是久积成怨。他的恐吓信由西切斯特寄来,这不是他的真实居住地,他不会愚蠢到要从自己的居住地寄来这些信,或许是由他的家和纽约之间的一个地方邮寄这些信件的,其居住地点最可能的是布里奇波特和西切斯特。从他的居住地到纽约不得不经过西切斯特。犯罪嫌疑人已经得了一种很糟的疾病——或许是心脏病”。他又补充说,“当你们抓住地时,他会穿一件双层带纽扣的套装”。


布鲁塞尔建议,如果宣布他的理论,可能会激起渴望被注意的投弹手的出现。一张纽约的报纸踊跃的从事了这个赋予挑战性的工作,报纸上刊登了一封公开信,鼓励投弹手放弃破坏活动,答应为他的苦恼开一个讨论会。很快,报纸编辑部收到了三封信,内容全部是痛骂爱迪生公司的。其中一封这样写到,‘戏没有因为困难和不幸得到一分钱——这是一种虐待。”另一封信中,写信人还提到了一个他非常恼怒的日子——1931年9月5日。对爱迪生公司档案处的调查毫无结果。在一份1937年就封口的的档案中,办公室助理爱丽斯发现了一份来自以前一位雇员表示不满的信件,信中有投弹手用语言表达过的几个相同事件。这封信来自一位名叫乔治·梅特斯凯的人,此人在1931年9月5日在工作时被爆裂的锅炉撞倒。当时,他说自己非常痛,可是医生部检查不出任何的损伤。于是,梅特斯凯被给了12个月的医疗费和保险救济金后,公司解雇了他。当他试图上诉公司时,起诉期已经过了——所有的赔偿要求应该在被伤害起两年内提出申请。


真相大白


1957年1月21日,侦探在沃特伯里的梅特斯凯的家中逮捕了他,在他家的汽车车库中发现了制造炸弹的车间。正如心理学家所说的,此人身材均匀,45岁,波兰血统,未婚,同两个姐姐生活在一起,被拘捕时正穿着一件棉布双层马甲!心理痕迹分析在这起刑事案件中取得了惊人的成功。


梅特斯凯坦白自己就是那位疯狂的投弹手,恐吓信落款的字母缩写“F.P。”代表的意思是“公平的游戏”。1957年4月18日,犯罪嫌疑人被认定为精神病送入了马特旺医院进行治疗,而不适合被审判。1973年,他病愈并被释放。当时的舆论非常同情他的遭遇,反对他被解雇。


对于心理痕迹惊人的成功,布鲁塞尔却很谦虚,他把成功归功于合理的逻辑推理以及多年的工作经验。最后他还解释了这个案件的推理过程:因为妄想症要花费一个相当长的时间才能形成——经常是十多年——而第一次七颗炸弹是194D年出现的,那么他判断投弹手可能是1930年期间犯的病,所以1956年时,他应该正值中年。那么此人为什么是妄想狂呢?因为这种人往往自命不凡却怀才不遇,自己总觉得比别人强,所以他们都很整洁,但精神不集中,对错误报刻薄——因此很谨小慎微,喜欢穿着双层马甲。


行文表明此人受过教育,但俚语运用不当——本地人用Con Ed来代替爱迪生公司——此外,他的信读起来像翻译文学。那么怎样判断投弹手是一个斯拉夫人呢?因为,根据历史记载,制造炸弹在中欧很有优势。为什么此人的身材很匀称?德国的精神病医师埃斯特·克雷斯契默作了大量基础研究,已经证明人类的体格、个性和任何精神疾病的发展都有关系。埃斯特晓雷斯契默发现85%的偏执狂患者都有运动员的体格。这个案件中,嫌疑人受过伤,布鲁塞尔判断他最差也是个体格中常的人,所以身体看起来应该很匀称。那么他的单身生活是怎样判断出的?因为此人写字用纯的大写字母,仅仅“W”的写法有些特别,像两个“U”连接在一起一一一一酷似女人的乳房,说明此人在性欲方面有问题,所以推断他可能没有结婚。


事实上,布鲁塞尔只判断错一个地方,那就是投弹手患有心脏病,但是误差不是很大,因为这个疯狂的投弹手是个肺结核病患者。


结论


布鲁塞尔的心理痕迹构建,精确到让人不可思议,大大地提高了心理学在人们心目中的地位,也提高了破案率。以后的侦探在侦查案件过程中,不但要依靠物质基础,还需要了解犯罪心理学,因为犯罪问题是非常复杂的。
理查德·蔡斯


时间:1978年


地点:加里福尼亚,萨克拉门托


意义:联邦调查局的心理分析专家从侧面精确描述了一位令人不知所措的、恶意伤人的犯罪人的心理。


1978年1月20日,星期一,萨克拉门托城中,那个令人震惊的、残酷的凶手所做的案件,在人们脑海中记忆犹新——那天傍晚,当大卫·沃灵回到家时,发现自己22岁的妻子特丽萨被杀害在卧室。大卫·沃灵哭喊着从屋子里跑了出来,惊恐得语无伦次,说不清楚自己刚才看到的一切。当警察到达,他们仔细地勘查了现场,没有人能提供这起杀人案件的可疑细节。这起令人毛骨悚然的凶杀案件不但深深地刺痛了大卫·沃灵,也让别人惊骇不已:尸体旁边一个被压碎的酸奶瓶子显示,杀人者曾用它当容器喝过被害人的鲜血。很明显,这起案件远远超过了一般的恶性杀人案件,于是侦探们聘请了行为科学技术研究院(BSV)的科学家协助破案。


罗伯特·雷什勒长期在FBI任教,讲解现场重现。他和他的加里福尼亚同事鲁塞·沃帕吉尔共同收集了此案的犯罪资料,终于构建了杀人犯的形象:


白种人,年龄约25岁到27岁之间,体格偏瘦,外表形象营养不良,是个不修边幅马虎的人,所以很可能在他的住所发现犯罪证据。此人有精神病史,且有药物依赖性。他多数时间呆在家里,没有朋友,独居,无业,或许靠救济金生活,可能和他的父母亲生活在一起——但这种可能性很小,没有当过兵,是个高中生或者是个半途而废的大学生,或许得过一次或多次偏执狂精神病。


当案件侦破后,根据犯罪分子作案时的犯罪心理痕迹,臆测出的犯罪人的肖像,其精确程度得到了证实。案件的真相令人毛骨悚然,但每一个臆测依靠的都是细心的观察。虽然此案没有明显的性犯罪迹象,但经验告诉我们,这起命案的动机是性暴力犯罪。这是推断罪犯的起点。每起案件的结构都需要犯罪统计学的知识。在这个案件中,他们从几年来的统计数据得知,主要的性犯罪发生在人种内,也就是说,白种人杀害的对象是白人,而黑种人杀害的对象是黑人,大多数的性犯罪是二十来岁或三十来岁的白人。所以关于罪犯的种族和年龄是很容易推断出的。另外,沃灵居住在白人区,那儿的人很少有兴趣攻击邻居。


关于杀人者的可能外形及居住地来自犯罪现场照片和警察的报告。许多杀人者属于其中的一类:有组织犯罪和无组织犯罪。前者非常狡猾,他们在实施犯罪行为前,要做周密的计划;而无组织犯罪人多为激情无意义行为,很少考虑后果。而这起凶杀案的各个方面显示,这是一起无组织的暴力案件。


从特丽萨被杀的程度和原始状态分析,科学家们更加确信,杀人犯有严重的心理疾病,这种疾病已经持续了好几年,此人对人类的血液有一种渴望。所有的可能性和征兆表明他自己以前可能接受过治疗。通过合理的推理,他们得出,此人不太关心自己,经常忘却吃东西,更不注意保健,所以外表看起来是不修饰边幅且面黄肌瘦的样子。合理的假说推测出杀人犯居住在一个穷苦邋遢的地方,找工作对他来说有困难,可能靠福利生活。心理痕迹描述完全是一个难题,因为推理者没有任何向导,只能依据一些细微的线索来推断。BSU的研究人员坚持一点,就是如果杀人犯不露任何马脚,那他还会再次作案。由四部分组成的谋杀
  

就在此案发生的三天后,研究人员们预言兑现了。果然在沃灵家不远处36岁的伊弗林·米罗特和她6岁的儿子加森及她家的朋友52岁的丹尼尔·梅雷迪斯被枪杀。伊弗林·米罗特的小外甥迈克尔·弗列雷也失踪了,或许是被绑架。侦探们从被血浸透的婴儿包袱推断,婴儿活着的可能性很小。现场的三具尸体中,仅仅伊弗林·米罗特的尸体被切的支离破碎,由此看出,凶手有很明显的性攻击行为,还有同样的现象是攻击者曾喝过被害人的血,吃饱后,开着受害人红色的四轮车匆匆地离开了。


犯罪现场给雷什勒和沃帕吉尔提供了很好的构建犯罪人心理结构条件。杀人犯身上有大量的血迹,而且他把汽车丢弃在很明显的地方就走开了,这种卤莽的行为表明,此人比上次作案更加的疯狂,这是很明显的精神病人行为。统计学倾向于这样一个观点:杀人犯或许迷恋于夜盗。官员们更多地关心凶手的情况。BSU认为凶手就居住在被弃汽车的附近。


侦探们以汽车停留地为中心线索,在方圆几里进行搜查。盘问,仔细地梳理每一条线索,查寻每一点可疑迹象。148个小时后,有个年轻妇女报告说,她从高校回来时,碰到了一个人和她打招呼,此人的形象把她下了一跳:他外表瘦弱、眼睛深陷,身穿血迹斑斑的衣服,一嘴大黄牙。最初,她没有认出他是谁,后来才想起他名叫特伦顿·蔡斯。


调查发现特伦顿·蔡斯所住的地方离弃车处只有一个街区。警察包围了他的住所,他企图逃跑,手中还拿着一个硬纸盒。当警方抓住时,他用硬纸盒猛力乱挥,盒子里一些血迹斑斑的纸片、破布和一个用小孩包袱包裹的保龄球以及一个小小头盖骨飞了出来。最后,特伦顿·蔡斯终于屈服。随后,警方在搜查他家时发现:一支荷弹手枪及丹尼尔·梅雷迪斯的钱夹。


特伦顿·蔡斯的房间和预测的一样。环境恶劣。凌乱肮脏。满地是沾有污物和血迹的衣物,冰箱里装满人体组织块和脑组织——从凶犯冰箱中的“食物”可以判断,杀人嗜血者刚得到满足。可怜的小迈克尔·弗列雷的尸体在附近找到。特伦顿·蔡斯被拘禁后,主动交待特丽萨不是他的第一个侵害对象。早在1977年间月28日,从本地超市回来的安布罗斯·格里芬,正在往家中运杂货时,特伦顿·蔡斯从他驾驶的卡车上向他身上射了两枪。致命伤在胸部。经调查发现,安布罗斯·格里芬身上的弹壳果然和特伦顿然斯使用的枪一致。


特殊的生活背景


对特伦顿·蔡斯生活背景深究越深,研究员们发现BSU的心理痕迹描绘越难确。凶手特伦顿·蔡斯,现年27岁,白种人,长期患有性欲方面的困惑疾病,嗜好夜盗,乱用麻醉药。他因古怪的生活方式而失去了工作,单身,依靠一些救济金苟且偷生。


特伦顿·蔡斯妄想他周围的人能对他身体各个部分都感兴趣,他认为血能强身健体,解决这个妄想的推一办法是饱食别人的鲜血。这种异常行为使他住进了精神病院。住院后,他恐惧医院里的看护员,感觉自己象笼子里的小鸟。他强烈抗议治疗。1977年,精神心理学家终于同意他出院。一个月后,特伦顿·蔡斯就开始了他疯狂的杀人游戏。在审判过程中,特伦顿·蔡斯一直表现出一种冷漠和不在乎的态度。他因六项一级谋杀罪,被判死刑并被移送到圣·昆廷。可是他的家里人强烈抗议,理由是特伦顿·蔡斯很少神智正常,并提供了证明他有精神病的证明书,上写到“特伦顿·蔡斯患有严重精神病。无责任能力……”。因此,特伦顿·蔡斯被免宋健诉人被雕翻加里福尼亚的瓦卡维尔治病,可是一直没有好转,直到1980年圣诞节的平安夜,特伦顿·蔡斯才因多年滥用镇静剂造成药物积累过量而死亡。


结论


BSU实验阻断了杀人的残局。蔡斯在他家日历上涂画了这样的标记——他前两次行凶的日子都标有“今天”的字样。1978年,日历上有44个同样的标记。是否他真的想杀死另外的M个人,这一点无法验证,因为我们没有必要付出惨痛的代价给罪犯机会,以验证心理痕迹分析的重大作用。
约翰·达菲


时间:1982年


地点:英国,伦敦


意义:这是英国第一起有代表性的精神病方面的凶杀案件。


1982年,长达四年之久的由两个人作案的系列强奸案从伦敦向其它地区弥漫。这两个人曾18次结伙作案,搞得人心惶惶。侦查发现,1984年11月发生的案件,很明显是一人作案。被害者反映,他们中有一个身材较矮、长着一双似乎能看透对方的“激光眼”的人经常单独作案,他作案的方式很有特点:先和蔼地和被害人说话,使受害者放松警惕,然后突然拿出刀子威胁对方,并用绳子绑住被害人的双手,然后很残酷地将对方强奸。因为他攻击的地点大多数选择在铁道边,所以人们称他为“铁路强奸犯”。在1985年7月,一个令人恐怖的晚上,可怜的受害人在几分钟之内就被攻击了3次。警方被激怒了,于是,一个被称为“雄鹿行动”的大规模追捕展开了。这个行动首先在英格兰展开,直到1981年,才告一段落,可是却没有任何的结果。可能是调查中出了疏漏——凶犯用不同的名字不少于9次。但是手工交叉查寻没有注意到这个问题——之后开始计算机查寻,同时苏格兰地区的官员们参加了这次查寻行动,和英格兰的警察们开始通力合作。


随后的几个月,一个从事铁路木匠工作的名叫约翰·达菲的英国籍外国人被逮捕,他被指控犯有各种各样的暴力犯罪。虽然此人最后因保释而被释放,但他的名字被例行手续输入了“雄鹿行动”的犯罪嫌疑人档案。在此期间,袭击案件继续发生着。1985年12月29日,这个铁路强奸犯变成了一个非常自负的杀人犯。19岁的女秘书爱丽森·戴被从东去的列车上拖了下来,绑架到哈克尼的一个孤立的车库中,用围巾勒死。事后,她的尸体被投入到“丽河”。1986年1月14日,尸体从河中飘了上来,可是水已经把尸体上的犯罪痕迹都抹去了。惟一的线索是她皮甲克上的少量纤维。


第二次杀人案件


直到1986年4月17日,侦探们才认识到杀人犯和强奸犯是同一个人。不幸的是,这一点是通过又一起命案线索证实:一名15岁的名叫马阿特杰·塔姆博泽的女学生被强奸,并被勒死在哈克尼西边的轨道旁。侦探们从尸体边的部分足迹判断杀人凶手身材矮小。尸体的阴部有凶手为了毁灭证据而塞入的燃烧的纺织品。现场遗留的足够的精液显示杀人者是A型血。虽然凶犯的血型占人口的42%,但通过PGM实验,科学家能分辨出和样本一样血型的人,于是很快排除了四、五个嫌疑人。另外一个线索来自被害人的双手,她的双手被普通的褐色的宽布条系着。作案手段表明,“雄鹿行动”所要找的凶犯是一个系列杀人者。


事件发展更令人感到恐怖,1986年5月18日晚,刚和伦敦周末电视台雇员结婚的29岁的安妮·洛克在从单位到家的路上失踪了。她的尸体直到7月份才被发现,从精斑检验的结果看,这是铁路杀手的又一次行动。


侦查员已经知道凶手的血型,法庭科学家对“雄鹿行动”的4900名犯罪嫌疑人进行排疑,排查到最后剩下1999名,约翰。达菲是第1505名。1986年7月17日,准备询问他时,他拒绝提供血样,其理由是他正在一家精神病院接受治疗。


于是,警方请出了萨里大学的权威行为学家大卫·坎特教授,来构建犯罪嫌疑人的心理。大卫·坎特教授利用自己渊博的知识和敏锐的洞察力,结合目击者和受害人的口述,进行统计分析,构建出了犯罪嫌疑人的未知情况,经总结得出这样的结论:犯罪嫌疑人生活在伦敦西北的基博恩,已婚,但没有孩子,有暴力犯罪史,深受家庭不和谐之苦,所以可能有两个亲密的男友。


当用大卫·坎特教授构建的凶犯形象和“雄鹿行动”的犯罪嫌疑人做比对时,约翰·达菲的名字跳了出来。这激怒了侦查人员,他们下令把在精神病院监察的约翰·达菲抓了回来。约翰·达菲用手势表示说自己早就不干了。可是,之后不久,他在警方的监视下继续作案了,被害者是一个14岁的女孩,当他绑着她经过一段艰苦的跋涉后,女孩的眼罩脱落下来,女孩瞥了他一眼,因为这个原因,约翰·达菲没有杀死她,或许凶犯自认为这次行动很高尚。不管怎样,不能不采取行动了。约翰·达菲在基博恩的家成了警方重点监视对象,最后终于在他母亲家抓获了他。在首都警察实验室里,约翰·达菲七十多件衣服被专家化验。经过2000次实验后,他们终于在爱丽斯·戴的羊皮大衣上发现了13种纤维和约翰·达菲衣物上的纤维一致。


大卫·坎特教授的犯罪心理痕迹构建中17项里有13项正确。特别是他推断的杀人犯没有孩子这一点,是约翰·达菲最大的痛苦和犯罪根源,因为他患有少精子症。在审判中,约翰·达菲假装有轻微的健忘症,1988年2月26日,他被证明有罪,因七项罪名而被判终身监禁。


结论

这次侦查破案的不足之处在于——约翰·达菲在最初的强奸案件中是否有同案犯的问题没有弄清楚;虽然确信凶犯就是约翰·达菲,可侦查员没有足够有利的证据,使真相大白。



[法医鉴定] 中国古代的法医学史
考查历史,中国是应用法医学解决诉讼问题最早的国家。远在公元前一千左右,西欧社会处于蒙昧时代,我国就已应用检验方法了。国外有位中国科学史的权威李约瑟(曾著有权威著作《中国科学技术史》)谈到他的一项研究计划中国的法医学历史时说:“法医的历史非常有趣。”“在中国,这题目的第一本书是在1247年(南宋)写的。但是,法医的历史还可上溯到更早。纪元前217年(秦)有一位法官,他的墓中藏有如何辨别谋杀与自杀,以及诸如此类的指示。”(见《参考消息》1987年8月20日第三版)。战国末期吕不韦任秦相期间(公元前249-237年)使其门客编的《吕氏春秋·十二月纪》,其中月令篇(记载十二月政令的)写有每年孟秋之月(七月)“命里瞻伤、察创、视析、审判、决狱讼,必端平。”到了秦代(公元前221—206年)法医工作有了发展。1975年在湖北省云梦城关睡虎地秦墓出土了一千一百多片秦代竹简。竹简上记载了秦代的部分法律,其中有《田律》、《效律》、《置史律》、《治狱》等律令。从竹简之一的《封诊式》中可以看出,早在二千多年前的秦代我国的刑侦工作和刑事技术工作就已达到了相当高的水平。《封诊式》是秦代官方规定的办理案件的方法和程式,其二十五篇文章,除了有关审理、审讯的一般性的规定外,还汇集了诸如凶杀、盗窃、逃亡等类型的刑事案件,从中反映了秦代破案人员的设置情况、现场勘查工作、刑事技术工作和审讯工作的状况。《封诊式》中有关法医学的内容,包括现场、痕迹、活体和尸体几方面
一、现场方面:当时称现场勘查为“诊”,由县令派出的“令史”和“牢隶臣”实施。文中规定,要详细了解案情、记载尸体场所、尸体位置、尸体与环境的关系、血迹、工具痕迹、有关物证。可见今天所采用的勘查方法,早在秦代就已初步形成了。
二、在痕迹检验方面:反映了当时已有了相当高的水平。如《盗穴》篇中关于现场鞋印的记载表明,当时已把鞋印用于案件分析、刻画罪犯特征和物证鉴定。文中指出,要注意在出入口、来去道路上寻找和发现鞋印,还提出了要研究鞋印的长度、宽度(把宽度分成三个部分测量)、各部花纹的磨损、新旧程度等本身特征。显而易见,这些都包含了科学鉴定的成分。
三、在活体检验方面,规定了不同程度的损伤,规定了对行凶人处以不同种类的刑罚,还举了两个案例,一个是外伤引起流产的病人,一个是麻疯病人,记载了对胎儿的检验方法及对病人的诊断方法,说明应由“隶妾”对流产活体检验。
四、在尸体检验方面,详细记载了二个案例,一个是他杀,一个是缢死。对他杀案,文中描述了损伤的性状、衣服破损与肉体损伤的关系,以及凶器推断。对缢死案例,记载了绳索的性状、系颈的方式和悬挂的情况,提出缢死者有舌伸出、大小便漏出、解索时有叹息声等征象。
  尤其可贵的是,对于索沟的性状,以“不周项”作为缢死索沟的特征,以“椒郁色”(也就是索沟部位淤血、出血)作为生前索沟的特征,并提出了自杀吊死与他杀吊死的区别,指出,若舌不伸、解索时无叹息声、绳索压迫无椒郁色、绳套紧不能脱头,则难定缢死。对于无名尸体的检验内容,包括了尸体位置、姿态、衣着、伤痕形态、大小、相应部位衣的破损情况,以及凶器推断等内容。
  所有这些都说明,在战国末期及秦代,法律上审理杀人和伤害案,已经应用了法医学检验,而且在这方面已经取得了惊人的成就。
  
从《秦简》中我们还可见,当时的刑事检验工作已经同一般的行政系统分开。秦的县级政权是行政、治安、司法合一,县令之下有丞尉,此下设有狱吏协助治理狱案,狱吏之下又有令史,令史之下又设有牢隶臣。牢隶臣在现场勘查中承办令史交办的具体事务,每一现场勘验完毕以后,令史要把勘验经过和情况向上级写出报告。“令史”和“牢隶臣”就是当时专职检验人员。对于“令史”和“牢隶臣”解决不了的问题,官方则指定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参加检验。例如,对麻疯病人,要请医生检验,对于妇女是否流产,要找曾生过几个孩子的隶妾检验。他们检验以后,都要提出鉴定性的意见。
  以前,对于我国历史上有没有专职专业检验人员的问题,一直没有肯定的答复。西方学者坚持认为:“有没有刑检专业人员,是鉴别一个国家已否建立刑检制度的标准。”即使对于世界上第一部法医学专著《洗冤集录》的作者宋慈,外国人也认为,他是个担任提点司官之类的行政官吏,而不是专职检验人员。因此他们认为,《洗冤集录》只是宋慈的业余研究的结果,不能代表中国当时的刑事检验水平。在国内也有人提出:“我国历史上究竟有没有正规的刑事检验人员?” 。
  因此,西方学者认为,刑事常规检验是十九世纪新兴资产阶级获得政权后,才开始建立的。
  显然,有无专职刑事检验人员,便成为回答我国历史上有无刑事检验制度的关键。《秦简》的发现,对这个问题就有了明确的答复,证明我国是世界上最早建立刑事检验制度的国家。
  另外有人认为,封建社会是以刑讯为主而不存在检验制度。这个论点,显然可以从《秦简》所记载的历史事实予以否定。
  在二千三百多年以前的秦代司法所以有这样的成就,是同当时统治阶级的法治思想是分不开的。应该说,秦代是一个刚从奴隶制度走向封建制度的国家,“重等级,别尊卑”的传统影响还很深,但秦始皇为了巩固封建主义的中央集权统治,在商鞅变法的基础上,坚决实行法治,凡事“一统于治”。尽管当时统治阶级加强法制、建立检验制度的目的是在于维护专制政权、镇压人民,但在客观上,对刑事检验,特别是对法医学检验的发展是起了较大的促进作用的,对后代的影响也是极为深远的。
在东汉,班固所著《汉书·薛宣传》中记载到,无理殴人致伤,皮肤青黑无瘢痕者,与殴人成创有瘢痕者,所犯的罪是一样的。班固又在《汉书·刑法志》中称,凡是不识、过失和遗忘者,可以减刑,老幼者及愚蠢者可以免刑。汉代蔡邕在《礼记》书中记载:“皮曰伤,肉曰创,骨曰折、骨肉皆绝曰断。”对伤而未死的,“当以伤创折断、大小正其罪之轻重。”用现代的观点看,是对各种损伤进行分类和定义。“伤、创、折、断”反映了损伤程度,而《吕氏春秋·月令篇》中的“瞻、察、视、审”是以肉眼检查的方法。对照现代法医学中关于损伤的分类和程度问题,蔡邕的观点与现代的观点是非常接近的。如“创口”、“骨折”、“肢体断离破碎”等。
  
在三国年代,吴普(传说是华佗的学生)和张举曾分别利用法医学知识和动物实验的方法来帮助审理案件。据《疑狱集》记载:张举,吴国人,任句章县令。有妻杀其夫后,放火烧舍,诈称夫死于火。众人不信,向举告发。举讯问妻,拒不承认。乃取猪二只,一只杀死,一只活着,于是和柴烧之。经观察,死猪口中无灰,而活猪口中有灰。再看其丈夫,口中果然无灰,可见其丈夫是死后被烧。由此再审其妻,其妻供认不违。
  另外,《吴国志》中记载,孙权的长子孙登有一次外出游览时,有弹丸飞过,孙登就令随从探索,发现有一持弓佩丸的人,都以为是这个人行刺。但这人不服,随从请孙登拷打这人,但孙登未这么做,而是用该人的弹丸与飞来的弹丸比对,发现不是同类,就把那人放了。
  
唐宋的检验制度,是中世纪世界上最先进最完备的检验制度。当时,欧洲还处于宗教统治的年代,还没有一个国家能够建立我国这样系统严密的检验制度,它是我国古代光辉灿烂的民族文化的一个组成部分。在唐代,每个州县都设立医学博士二人,除了担任当地的医务工作外,还参与法医学检验。
  公元653年,唐代制定了封建法典《唐律》,这是现存的最古的封建法典,历代法律都基本沿用它。由于当时法律规定的检验制度相当严格,促进了古代法医学的进一步发展。《唐律》明确规定实行检验的对象有三:尸体、伤者及诈病者。《唐律》规定:“诸诈病及死伤使检验人不实验者,各依所欺减一等;若实病死及伤不以实验者,以故入人罪论。”这就是说,检验人员被指派检验诈死、诈伤时,如果检验不实,要受诈病等应得刑罚的减一等处分;如果实病死、伤不以实验,则按故意把无罪者判为有罪、把轻罪判为重罪,这种故入人罪处罚,即给人加上什么刑就反坐什么刑。这是防止检验人员在检验中作弊所作的明文规定。欧洲1533年颁布的德国犯罪条令中有规定:“凡关于杀人、杀儿乃至流产事件之裁判,必须有医师之证明。”这比《唐律》要晚800多年。《唐律》还规定了“伤”的定义,即“见血为伤”,规定了损伤的分类:“手足他物伤”与刀伤,相当于现代的钝器伤和锐器伤,并提出了确定致命伤、进行死因分析的重要性;提出了损伤程度、诈病、自残、堕胎、年龄疾病等法医学活体检验方面的问题,尤其对非致命伤规定的相当细,规定了不同的刑罚。这些反映,在活体检验方面,唐代比秦代有了飞跃的发展。五代后晋高祖时(936-946年),和凝与其子合编了最早的一本带有法医学性质的书《疑狱集》,书中所载的都是从战国、秦汉乃至后晋的平反冤狱、揭露奸凶之类疑难奇案,以及审理案件的人如何充分应用智慧分析研究、迅速狱讼的公平合理之事。据《四库全书》总目录卷一百一对该书加按语说:“疑狱集中所记皆平反冤狱、抉摘奸匿之事。俾览者触类旁通,以资启发。虽人情万变,事势靡恒,不可限以成法而推寻故迹,举一翻三,师其意而通之,于治狱实有裨益。”

宋太祖统一全国后,结束了五代争纷的局面,采取了一些与民休养生息的措施,使社会经济不断复苏,科学技术发展较快。被誉为中古三大发明的火药、指南针和印刷术就是在宋代出现的。由于活字印刷的发明,促进了科学书籍的传播。当时官府对司法检验的要求和手续也日趋严格和完备,法医学也随着科学技术的的发展而不断完善
  到宋(960-1279年)郑克以《疑狱集》为底本,又增加了案例,填补缺陷,并对案情加以分类,著成《折狱龟鉴》8卷,其中不少是法医学方面的问题。如:李南公任长沙县知事时,有人互相欧打,甲强乙弱,各有青红伤痕。南公用手捏之,曰,乙是真伤而甲是伪伤。经讯问,果然如此。原来,南方有榉树,用树叶敷在皮肤上,用火烫之,就象棍伤,水洗不去。但真正打伤的,由于血聚而肿胀,而伪伤的,却不肿胀。
  南宋浙西提刑郑兴裔鉴于当时检验制度不健全,承检的官员怕苦怕脏、敷衍塞责等弊病,始创了《检验格目》,规定要详细记载检验时间、伤痕数目、是否致命,并要一式三分,一分报送所属州县,一分交被害人家属,一分存本机关。江西提刑徐以道通过朝廷把湖南、广西当时刊用的《检验正背人形图》随同《检验格目》发给检验人员使用,以堵塞漏洞,规定在检验到伤痕的地方,依样用朱红书画,令被告共同观看所画图片,如无意见,就画押签字。这样可使官僚难以作弊,一般群众也可看懂。这种记录方式,在宋宁宗嘉泰四年(1024年)诏颁准行。后来,我国沿用的检验书中的尸图、尸格虽历经增改,但直到解放以前当时司法部颁行的检验书所附的尸图,还与此传统格式差不多。
  宋代法医学的杰出成就,就是诞生了全世界第一部法医学专著《洗冤集录》。这是一部足以囊括既有成就用以指导检验工作的法医学专著。
  《洗冤集录》的作者宋慈,字惠父(1186-1249年),福建建阳童游里人,进士出身,曾四次担任南宋省一级的司法官提刑。他在二十多年以司法工作为主的生涯中,凡决狱理刑,始终“以民命为重”,采取“审之又审”的态度,深入查访,听讼清明,决事果断,雪冤禁暴,不畏权势,因此赢得了好的名声。例如,他任长汀县令时,当时当地的盐价昂贵,贫民无力购买,宋慈就改变了运盐的路线,节省了运费,降低了盐价。1238年他在福建时正逢荒年,他改变了救济方法,使“民无锇者”。1239年他任充提点广东刑狱,他注重调研,了解到官吏多不奉法,积案很多,他就限期清理积案,经8个多月就解决了200多名待决之囚。1240年他出任江西提点刑狱兼知赣州时,解决了江西、福建、广东之间武装贩盐事。宋朝庭把其方法下达作为仿效的样板。在工作中他积累了丰富的经验。在他62岁任湖南提刑期间(1247年),广泛收集 。
  历代有关司法检验的著作,认真吸取了民间实践经验,弃其糟粕、取其精华,加上个人心得体会,综合整理,著成《洗冤集录》,刊行于湖南任所。此书比西方最早的《法医学》专著(由意大利菲特利斯 Fortunatus Fidelis 所著)还要早300多年,而且,内容也比较丰富,在病理、解剖、药理、伤科、骨科和检验等方面有较突出的成就。此书一出,不胫而走,后世司法检验官吏无不作为案头的必备之书,作为检验尸伤、认定案情、论罪科刑的指南,成为我国司法检验的权威著作,广泛而持久地流传了近700年,并流传到外国,陆续被翻译成朝、日、荷、德、法、英等14种文本。1438年,高丽使臣李朝成将洪武17年(1384年)的颁行本带回朝鲜,加注刊行,取名《新注无冤录》,1736年日本日源尚久将《新注无冤录》翻译成日文。接着,欧洲的一些国家也先后将《洗冤集录》翻译出版。1882年法国医生马丁( Dr.Ern.Martin)在《远东评论》(Rev.ExtOrient)发表了《洗冤集录》提要论文,1908年法文本正式出版。1924年英国皇家医学会杂志(Proceedings of the Royal Sciety of Medicine )又重刊全书,以后又有单行本发行。1863年荷兰人地吉利的翻译本在巴达维亚丽杂志刊出。1908年德国霍夫曼又将法文本翻译成德文出版。1950年苏联发表了评价《洗冤集录》的论文,称其为“世界最古的法医学著作”。现在,《洗冤集录》在国外的译本达7国19种之多,这在我国医学在国外的翻译本中是罕见的。
  书中对鉴别生前伤和死后伤,及自杀他杀等方面有卓越的见解。他提到,活人被刀刃所伤,伤处皮肉紧缩,四边有血瘾,被分解四肢的,筋骨皮肉稠粘、骨头露出。死人被刀刃割断的,尸体皮肉如旧,被割处皮不紧缩、创口色白,虽然经洗、挤、捺也无鲜血流出。又如,书中记载这样一个例子:二个好友上山劳动,结果死在山上,不少人说一人被杀而另一人自杀。但所谓自杀的人后脑部有刀伤,自己用刀去砍自己的后脑部是不方便的,也是被杀。后来果然抓到了凶手。
   宋代法医宋慈以其聪明才智积累了丰富的法医学知识,又以刚直不阿、公正廉明、不畏权势、勇于雪冤禁暴的性格,善于察奸释疑,受到了百姓的爱戴。宋慈的好友、南宋著名文学家、诗人刘克庄(后村先生)为他撰写的墓志中写道:“奉使四出,皆司臬事,以讼清明,决事刚果,抚善良甚恩,临豪猾甚威,属部官吏,以至穷阎,委巷深山,幽谷之氏,咸若有一宋提刑之临其前。”
  《洗冤集录》是一本比较切合实际的检验专书,在古代的裁判、审理上起到重要作用。该书大部分为经验的记载,其中不少可供我们今天参考之用。但其中有不少内容语涉迷信,类如神话,不符合科学。我们不能以今天的科学技术水平去衡量古代的科技,在当时的世界上,其成就是辉煌的。
  宋代还有一批书籍,如有赵仝编的《疑狱集》、桂万荣编的《棠阴比事》、《续疑狱集》、《谳狱集》、《内恕录》《结案式》《慎刑说》《未信篇》等。虽然其中有不少法医学方面的内容,但还不能说是法医学的专著。这些作者,除桂万荣是医生外,其余都是从政人员。
  《洗冤集录》问世以后,由于为疑难案件的检验提供了方便和比较准确的方法,所以引起了司法人员的极大兴趣。研究、增补、考证和仿效的著作,如雨后春笋般的相继闻世。元成宗大德八年(1304年)将尸图插入《洗冤录》内,元武宗至大元年(1308年)海盐令王与著《无冤录》其内容大多根据平冤、洗冤二录,删去原书不经之谈,增加作者所听到的和自己的检验经验。该书对于自缢和自勒的区别,为其独特见解,并纠正了食管在气管之前的错误。明代万历年间进士、江苏金坛人王肯堂精于医学,他取《洗冤录》加以笺释而成《洗冤录笺释》计二十八条。元代的法医学
  (一)检验
  1、元初的检验规定
  元代的检验法令最早见于元世诅忽必烈至元五年(1268),其中提到检验中存在的问题,并作出一系列的规定:
  (1)检验官:检尸委派本处管民长官,若长官有事,委其余正宫检视。(2)赴检:受命后立即带领典史、司吏、信实惯熟仵作行人,不论远近前往停尸处。召集尸亲、邻佑、主首人等进行检验。(3)检验:检验官躬亲监视仵作行人当众一一仔细查验应有伤损,定执要害致命因依。(4)具结:仵作行人出具并无漏落不实甘结;检验官吏保明检验是实,报告本处官司。(5)覆检:覆检官吏、仵作行人,应回避初检人员,依上检验,并具探结。
  上述规定表明元代检验制度与宋代的显著不同点是,宋代要求检验官躬亲检验,元代则改为检验官躬亲监视,由仵作验尸,并出具保证书。这在我国法医检验史上是一个值得注意的变化。
  2、检尸法式
  检尸法式又称尸帐,是元代检验制度中的一项重要规定,颁发于大德八年(1304)(《元典章·刑部卷五》)。这个文件的主要优点在于将宋代的验尸格目、验状、检验正背人形图等三种验尸文件简化为一种,取三者之长,去其繁琐之处,如宋代验状包括四缝尸首,检尸法式则只有仰合两面。不论与宋代的验尸文件还是与清代的尸格、尸图比,它都是简洁、扼要并具有代表性的记载外表检验结果与结论的检尸文件,其法律效用与今日的鉴定书相当。
  检尸法式的影响相当深远,在中国应用到清代初年,在朝鲜到二十世纪初仍在应用(《三木荣·中外医事新报》1929:506)。
  3、大德检验法令
  在大德八年颁发的检验法令中,以河南行省、江西、福建道为例,指出检验中存在的各种违法现象,由“亲民之官,不以人命为重,往往推延,致令尸变”至“装捏尸状,移易轻重,情弊多端。”为了防止此类现象的发生,一是颁发“检尸法式”,一是制定一系列检验法令。
  4、初复检验体式
  初复检验体式是元代又一重要的检尸文件,其颁发的年代不详,详细内容载于《圣朝颁降新例》中,《无冤录·格例十七》载有“初复检验关文式”,两者内容基本相同,但也有差别,说明这个文件曾经不止一次颁布过。
  从内容可以看出,初复检验体式相当于填写“检尸法式”的说明书,亦即一部外表尸体检验的指南,对于检验官吏很有指导价值。
  (二)成就
  在宋代法医学取得成就基础上,元代的法医学又有了发展,其主要成就表现在三个方面:一是检尸法式的颁布与实施,科学地简化了繁琐的检尸文件,并或为后世检验文件的样版;二是《无冤录》的出版,《无冤录》是蜚声中外的宋元检验三录之一,王与编著,刊于至大元年(1308),其主要成就将在医学著述项下介绍;三是儒吏考试程式(三本荣:《中外医事新报》1929:506)的颁发,进一步展示了祖国法医学在活体和物证检验方面的成就。
  儒吏考试程式又称结案式,颁布于元贞三年(1297)。全文共分24个字,每个字代表一部分,计118条。与法医学有关的共4个字(尸、伤、病、物)计53条,儒吏乃是负责官府文案的属吏,考试程式是政府规定上报民刑案件结论的通式,并用它来招考儒吏,以达到文案的统一。考试程式中的“尸”相当于尸体检查,“伤、病”两部分相当于活体检查,“物“相当于物证检查,这样,考试程式在世界上第一个提出了现代法医学的三大组成部分——尸体、活体及物证,是继《洗冤集录》以后,对世界法医学的又一重大贡献。
  儒吏考试程式所反映的元代法医学主要成就有以下几点:
  1、活体损伤的检验原则
  考试程式作为一种例行的检验报告格式,要求准确记载活体损伤的性质,记录其存在的部位、大小及程度,并推定凶器的性质,有意义的是关于损伤程度的记载,如眼部损伤二例,其一见“其睛已损,神水散尽,全不见物,久远不堪医治”,属于不能平服的“瞎一目”;其二见“瞳人亏损,微见物,其目已眇”属于眇一目,根据这种损伤程度的检查,即可据刑律处以相应的刑罚,如眇一目,徒一年;瞎一目不能平服者,徒三年。
  程式中所记载的这种检验活体损伤格式,是迄今已知最早的格式,它标志着我国古代的活体损伤检验已奠定了较好的基础,尤其是从保辜检验例可以看出,验法以后,到了保辜限期,就要检查伤势是否平服。如未平服,还要确定其程度属于残疾、废疾还是笃疾,以便按律治罪。这种联系保辜的检验报告是第一次发现,有重要的医学的和法医学的意义。
   2、物证
  考试程式中的物证,主要是凶器的检验,详细描述了收缴的皮条、砖石、棍棒、手刀、弓箭等的性质,确定其是否属于应禁军器,能否致人性命,生动地说明了我国古代检验凶器的方式方法。值得注意的还有关于毒物、毛发、牙齿的检验报告,这些都是我国古代物证检验的最早报告,毒物检验,过去只知道银钗、卵白验毒法,程式所记载的却是检验毒物本身,结合本草的记载,判定其是否有毒,其科学性远大于前两种方法,这在毒物检验上有重要的意义
清代
  康熙13年(1674年),刑部郎中高邮王明德,根据他平时所见,以及其先人文通公任司李县令时所亲试的一些有关检验之事,著成《洗冤录补》若干条及急救各法。但《四库全书》对此书作了这样的按语:“杂记异闻,旁及鬼神医药之事,尤近小说家言。”
  至1770年(乾隆35年)安徽增廉访奏请颁发检骨图附于《洗冤录》之后。1796年(嘉庆元年),武林王又槐著《洗冤录集证》。同年山阴李观澜将他所藏的雍正11年(1733年)的《洗冤录补遗》三则、乾隆42年(1777年)的《洗冤录备考》十一则、《检验杂说》三条,和《检验杂说歌诀》29首,摘录在《洗冤录集证》之后。道光7年(1827年)瞿中溶(字木夫,别号木居士,晚年又号无不可翁老木)著《洗冤录辨正》一书。他因为当时流行《洗冤录》一书,由于后人的篡改损益,已与原著有出入,就将其自己的元刻《洗冤录》,相互参校而著成。他在书中强调早期检验的重要性,指出“尸格”所注致命不致命是不对的,完全应与伤的轻重,以及与人的体质强弱老壮疾病有关系。到道光11年,襄平姚德豫看到《洗冤录》历经增补,作者较多,各有师承,间有异同,使读者多有误解,故根据其多年的临案经验,著成《洗冤录解》,计29解,不少都是很正确的,尤其纠正了原书所称“按周天365度,人骨有365节”之说,对其他骨胳也有详细叙述,并且强调对命案要深入调查分析,切不可先入为主。在道光12年(1832年)会稽阮其新又对《洗冤坊本》错误之处加以纠正,各条之后附以经验成案,并且将《宝鉴篇》(系检验歌诀,计72首,专供不识字的仵作所用)附在其后。在书中他还提到了关于鸦片中毒导致的假死:“检服鸦片尸骨,伏者居多,侧者亦常常有之,平卧者甚少。盖因其人埋在土中,鸦片毒性退尽,仍复醒活,辗转棺中不能复活,久则真死矣。”并提出要以尸僵尸斑作为死亡的确证。(在越南战争期间,有一些战死的美国士兵入棺运回美国后,也有尸体姿态与入棺的姿态明显不同的事,有的还从棺中复活,确定为假死,两者的描述是类似的。)1854年(咸丰4年)有《洗冤录详义》著成。清代还有《洗冤录汇编》《洗冤集说》《洗冤录补》等一批著作。从上可见清代的法医学著作较多。
  清康熙年间统治者鉴于《洗冤集录》对检验工作有较大的影响,就指定当时律馆在《洗冤集录》的基础上,汇集和参考其他20多种检验书,编成了《律例馆校正洗冤录》(也称《校正洗冤录》)作为官书出版。此书共四卷,于康熙三十三年(1694年)颁行,明确规定,检验以此书为准,成为清代检验不可违背的官书。自此书颁行后的200年间,再也没有独立系统的法医学著作问世,只能以此书为中心加以“征及”“补注”等。
  当然,由于受历史条件的影响,我国古代的法医检验仅限于外表的检验,检验的技术还较落后,从事检验的人员大多是不懂医学的“仵作”和一些从政人员,很少由医生进行,加上封建制度的影响,使我国法医学的发展缓慢。
  但应该肯定,在中国古代漫长的岁月中,由于一些从政官吏怕苦怕脏,法医检验工作绝大部分是由这些“仵作”承担的,无论在检验鉴定方面,还是在促进中国法医学的发展方面,都有“仵作”的功勋,因此我们不能对“仵作”本人加以否定。可以设想,如果由医生进行检验,那么中国法医学的发展将会更快。
  综上所述,我国古代的法医学历史悠久,成就显著,古代的法医学解决了一系列法医学难题。先秦时期是我国法医学的萌芽时期,唐宋时期是我国法医学的形成时期,这两时期的法医学都有较大的发展。尤其是宋慈的《洗冤集录》,对各国法医学的发展起到较大的作用。

[法医鉴定] 关于法医的一些术语
变光源(ALS)  
一种波长和颜色可变的高密度灯,用于显现潜摩擦脊指纹以及某些类型的痕迹和证物。  
指纹自动识别系统(AFIS)  
计算机系统之一,用于扫描和存储摩擦脊指纹。  
双折射率  
某种结晶物质所呈现出的两种不同折射量的比率—用于鉴别沙子、纤维和土壤。  
保管链(COC)  
从在犯罪现场被收集之后到被法庭采用之前的一段时间里,有关一件证据的所有经手人的记录。  
COD  
死因。  
控制样本  
将在犯罪现场中从已知来源取得的物理证据,用于与不明来源的证据做比较。例如,受害人自己的血液和毛发。  
DCDS  
确认为当场死亡的死者。  
密梯度测试(D—G)  
比较土壤样本的技术,以确定它们是否来自同一特定区域。测试时在试管中装上密度不同的液体,使土壤样本悬浮在里面。  
DNA鉴定  
分析和描绘某些类型的生物证据(例如,血液、精液和毛发)的细胞的遗传结构,旨在与从已知嫌疑人身上取得的控制样本做比较。其过程包括分离和比较DNA片段,即染色体的基本结构单元。有些类型的DNA鉴定仅能说明证据有来自嫌疑人的可能性;有些则基于成百上千万的几率,有效地证明证据的确来自某个特定的人。也被称为“遗传鉴定”,或不太准确地称为“DNA指纹鉴定”或“遗传指纹鉴定”。  
刑事人类学家  
人体残骸专家,帮助犯罪现场调查人员评估和鉴定残骸,挖掘埋尸地点。  
刑事牙医学家  
牙科专家,通过检验牙齿残留物和分析咬痕证据,帮助犯罪现场调查人员认定被害人。  
摩擦脊  
手指、手掌和脚底皮肤上隆起的线条,每个人的纹样都是独一无二的。犯罪现场的摩擦脊指纹可被归纳为  
1塑性指纹(留在诸如腻子等可塑性物质上的);  
2证据指纹(由沾带了外来物质—诸如灰尘或血液—的皮肤留下的);  
3潜指纹(由沾有人体分泌物—诸如油脂或汗水—的皮肤留下的,多数肉眼看不见);  
气相色谱—质谱仪(GC—MS)  
两种用于法医分析、鉴别不明物质—如药物和痕迹证据—的仪器。通常是连在一起的。气相色谱仪将物质分离为不同成分,并发射到质谱仪上,由质谱仪最终认定各种成分。  
走格子  
一种通常的搜索证据的方式,搜索人员在犯罪现场沿同一方向(例如南北向)来回勘遍现场后,再沿垂直方向(东西向)来回勘察一遍。  
枪击残留物(GSR)  
留在开枪者手上和衣服上的物质,尤指钡和锑。如果不是被故意去除(如水洗)或在拘捕嫌疑人将其带上手铐(尤其是反拷)时无意中擦除,GSR在人的皮肤上可存留长达6小时。
お前が魔女ならば、俺が魔王になればいいだけだ
契约だ。今度は、俺からお前へ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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