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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理资料] 宋慈与《洗冤集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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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7-30 15:57:3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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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国的法医检验已有悠久的历史. (礼记.月令)中有这样一段记载 "命理瞻伤, 视折, 审斯, 决狱讼." 据汉人蔡邕的解释: "皮曰伤, 骨曰折, 骨肉皆绝曰断." 此句中的 "理" 是治狱之官, 表明我国在 (礼记) 成书年代已有专门的治狱之官,他们根据伤, 创, 折, 断的深浅, 大小来定罪的轻重了. 民国六十四年, 在湖北云梦睡虎地十一号墓中, 发掘得大批秦简, 其中有一卷 "治狱案例"记载了法医检验的珍贵资料,这项重要发现,证实我国在战国时代已确立有法医检验制度了.后来, 历代文献中屡见有法医检验资料. 五代时, 有 "和凝" 和他的儿子 "和山蒙", 将历代折狱事例汇集成 "疑狱集"一书.宋代出现了更多的治狱之书,有无名氏的"内恕录". "结案式"; 郑兴裔的 "检验格目"(公元1174年); 郑克的 "折狱龟鉴" (公元1200年); 桂万荣的 "棠阴比事" (公元1211年)等. 以上书籍, 大多是案例记录,尚不是体系完整的法医著作. 唐宋时代的社会已建立了严密的法典,当时的律令对于法医检验已提出明确的要求, 这就促使人们在工作中积累经验.我国的法医学正是在这个历史条件下成熟的.宋慈 "洗冤集录" 一书的问世(公元1247年)标志着我国法医学的成立,这部著作可称为我国现存最早的一部比较系统的法医专著.
  关于宋慈 宋慈,字惠父 (公元1186 ~ 1249年), 福建建阳县童逊里人.宋慈出身在一个朝廷官吏家庭,父名巩,曾做过广州节度推官.宋慈少年受业于同邑吴稚门下,吴稚是朱熹的弟子,因此,宋慈有机会与当时有名的学者交往.宋慈二十岁进太学.当时主持太学的真德秀是著名的理学家,真德秀发现宋慈的文章出自内心,流露有其感情,因此,对他十分器重.宋慈早年的师友,对于他学业的进步与后来的思想当有相当的影响.
  宋宁宗嘉定十年(公元1217年), 宋慈考中了进士乙科,朝廷派他去浙江鄞县任尉官(掌一县治安), 因父丧而未赴任.宋理宗宝广二年(公元1226年), 宋慈出任江西信丰县主薄(典颁文书, 办理事务), 从此正式踏上了仕宦生涯. 绍定1~3年,在郑性之幕下参与军事.绍定四年(公元1232年)举为福建长汀知县(一县的行政长官). 嘉熙元年(公元1237年)任邵武军通判(州府长官的行政助理). 嘉熙二年调南剑州通判. 嘉熙三年(公元1239年)任提点广东刑(主管司法刑狱和监察). 嘉熙四年移任江西提点刑狱兼赣州知县.淳佑元年(公元1241年)知常州军事.淳佑七年任直秘阁提点湖南刑狱.次年进直宝谟阁奉使四路(宋分天下为各路,犹今之分省), 皆司皋事. 淳佑九年, 拔直焕阅知广州﹑ 广东经略安抚使(掌管一路之军事行政).宋慈一生二十余年的官宦生涯中,先后担任四次高级刑法官,后来进直宝谟阁奉使四路,也是 "皆司皋事", 可见宋慈一生从事司法刑狱.长期的专业工作,得使他积累了丰富的法医检验经验.
  宋慈为官清廉,关心民瘼.据记载,宋慈任长汀县令时,由于当地民间食盐由福州经闽江运来,要来年运到,加上层层中间剥削,卖价昂贵,百姓不胜负担.宋慈便改道从广东潮州方面运来,往返仅需三月,节省了运费和时间,降低了食盐价格.此举无疑为百姓办了好事.又宋慈任南剑州通判时,这年正遇荒年,当地豪强趁天灾而屯积居奇,弄到 "米斗万钱" 的地步,百姓遭到饥饿死亡很多.宋慈应宰相李宗勉的召问,向朝廷提出 "济粜" 法,他建议把地方居民按贫富分为五等户,赤贪者完全济助,较好者半济,最好者不济,上者发其存粮之半而济人,最上者则
  尽发其存粮而济人,完全救济的米,由政府来出.宋朝感到政权不稳,便接受了他的建议,结果是 "众皆奉令,民无饿死",得使民众渡过了灾荒.
宋慈对于决狱理刑,态度十分严肃认真.宋慈升充广东提点刑狱前,原先广东官吏多不奉行法令,"有留狱数年未详覆者". 据载宋慈在到任八月内,深入现场察访调查,清理了一大批冤案.错案.悬案. 屈打成招的假案,审理了二百多名僻(死刑)囚,其中有些是被陷害和冤屈的无辜者,为他们平克昭雪,免除了死刑.同时也惩处了一批贪赃枉法的吏. 役和逍遥法外的罪犯.由于宋慈 "听讼清明,决事刚果","以民命为重",因此,在民众中间赢得了清官的名声.
  淳佑元年宋慈任常州军事期间,在工作之余开始总结审案检验经验,后来到湖南任提点刑狱那一年,完成了"洗冤集录"的编撰工作,并刊行于湖南宪治(公元一二四七年).淳佑九年(公元一二四九年),宋慈去广州任经略安抚使,在这年春天,忽感有头眩之疾,仍照常办公,当地学宫举行释菜典礼,宋慈仍亲往主持,事后精神大为萎顿,终于在这年的三月七曰在广州任内去世.次年七月十五日,葬于福建建阳.

  "洗冤集录"简介
  宋慈在"洗冤集录"的序言中,一开头就提出写作此书的动机与目的:"狱事莫重于大僻,大僻莫重于初情,初情莫重于检验。盖死生出入之权舆,直枉屈伸之机括,于是乎决法中。"又说;"狱情之失,多起于发端之差,定验之误".宋慈辑撰此书,是为了"洗冤泽物". "起死回生".因此,,宋慈对于狱案,反复强调要"审之又审,不敢萌一毫慢易之心".他再三教诫审案人员"不可避臭恶", "须是躬亲诣尸首地头",深入现场调查,"须是多方体访,切不可凭信一二人口说".检轮时"务要从实",同时尚需了解被害人生前的社会关系,经济状况,要充分掌握真凭实据。在当时"经制日坏"的南宋末年,宋慈的这种思想是十分难能可贵的。
  据"洗冤集录"序,此书系"博采近世所传诸书,自"内恕录"以下凡数家,会而粹之,厘而正之,增以己见,总为一编。"表明宋慈不仅继承了历史遗产,又吸取了当时民间与官府的法医检验知识,同时又参与了自己的实地经验,可见此书是宋代以前法医检验的总结性著作。"洗冤集录"最早的版本,今已失传。现存最早的"洗冤集录"为元刊五卷本"藏于北京大学图书馆善本书室".现较易得的为清代孙星衍的元柔重刻本,收于孙氏的"岱南阁丛书"(公元1807年)中。
  "洗冤集录"对于法医学有多方面的贡献,现扼要介绍部分内容于下。
  宋慈对于验尸的方法,曾总结了一整套比较合理的措施.验尸前必须洗罨,先用皂角水洗尸,后用热米醋. 五倍子. 白梅"内含醋酸.蹂酸"等作局部罨洗.经处理,不仅洗净尸体皮肤上的赃污,又可固定伤痕,便于观察与检验.
  验尸时需要判明尸体现象,切勿将这类变化视作非正常死亡.书中已明确"尸斑"系早期尸变,由于人死后血行停止,血液坠积,在尸体的低下部位可以出现微赤色"尸斑".书中又翔实地描写了尸体腐败现象,指出首先在两腋, 胸前肉色微青"尸绿",其后口鼻内有恶汁流出,蛆出, 遍体胖胀, 口唇外翻, 而眼突出"巨人颜貌",皮肤脱烂,疱疹隆起,毛发脱落,遍身皮肤青黑.在"四时变动"篇中又指出因不同季节, 气候以及死者肥瘦老幼等不同情况,尸变速度也不一样.这些记载与实际情况大体相符.
  验尸时尚需认识各种疾病致死的尸体现象,如斑疹伤寒死亡的尸体有紫红斑;破伤风死亡的有口眼喁斜,手脚拳曲;冻死者面色痒黄,两腮红,口有涎沫;饿死者浑身黑瘦硬直,牙关紧闭,手脚俱伸等.检验者不仅要考察尸体现象,尚需查问生前情况.这些经验都是十分宝贵的. "洗冤集录"对各种尸伤的检验,搜罗了许多丰富的临床经验,具有相当的医学水平,是本书中最精彩部分.
  "洗冤集录"对于自缢,勒死,溺水, 外物压塞口鼻死"以上均属机械性窒息"也都有出色的论述.缢死者可见唇口黑, 面带紫赤色,若绳索勒喉上则舌抵齿不伸出,若勒喉下则舌尖出齿门二至三分,死者口吻两角及胸前有吐出之涎沫,两脚尖垂下,腿上,肚下及小腹部有尸斑,大小便失禁等.书中对于索沟的特点作了准确的描述. 一般自,缢者索痕沿耳后发际,并在脑后分八字,索痕不相交.如取侧卧或俯卧位自缢者,索沟经过不同.索沟的深度因脚是否到地,死者的肥瘦以及绳索的粗细等不同而出现不同的索痕.如绳带缠绕颈上两遭,则有上下而道索痕,上一道绕过耳后入发际,下一道平绕颈行.如缢死后被人移尸别处,也可见两道索痕,旧痕紫赤有血瘀,死后移尸索痕只白色无血瘀.如被人勒死后假作自缢,颈下索痕交过,绳索多缠绕数周.如被人隔物勒死,则绳索不交,但绳索平过喉下及颈部,与自缢者不同.另外,凡"被勒时争命,尸身四畔,或沿身上下有搕擦着痕".早在云梦秦简中已对缢死者作过详细的记载,并指出,自缢者缢沟"不周颈这些记载与现代法医学的原理与内容完全一致.
  对于生前溺死与死后推尸入水也有准确的鉴别.凡生前溺水尸体,手脚爪缝有沙泥,或有揩擦损伤,"尸面色微赤,口鼻内有泥水沫,肚内有水,腹肚微胀".r若被人殴打杀死,推在水内...肚皮不胀,口眼耳鼻无水沥流出,指爪隙缝并无沙泥,两手不拳缩,两脚底不皱白,却虚胀.身上有要害致命伤损处,其痕黑色. 外物压塞口鼻死者,眼开睛突,口鼻内流清血水,满面血瘀赤黑色,大便失禁等.
对于焚死与焚尸的鉴别:"凡生前被火烧死者,其尸口鼻内有烟灰,而手脚皆拳缩.若死后烧者,其人虽手足拳缩,口内即无烟灰.若不烧着两肘骨及膝骨,手脚亦不拳缩",又死后投火者皮肤无水泡.
  对于生前.死后刀刃伤的鉴别;"活人被刃杀伤死者,其被刃处皮肉紧缩,有血瘀四畔":若死后被支解割截者,"皮肉如旧,血不灌瘀,被割处皮不繁缩,刃尽处无血流,其色白."自杀与他杀的鉴别:"其被伤人,见行凶人用刃物来伤之时,必须争竞,用手来遮截,手上必有损伤,或有来护者,亦必背上有伤着处,其疮必重."自杀者如用小刀自割,"若用左手,刃必起自右耳后,过喉一二寸:用右手,必起自左耳后,其痕起手重收手轻."如他杀,"刀伤处,其痕而头尖小,无起手收手轻重."这些鉴别至今仍有现场指导意义.
  "洗冤集录"对于毒理学也有许多贡献,书中记载了各种毒物中毒症状,指出服毒者"未死前须吐出恶物,或泻下黑血,谷道肿突或大肠穿出":死后"尸口眼多开,面紫暗或青色,唇紫黑,手足指甲俱青暗,口眼耳鼻间有血出."书中附有许多切合实用的解毒方与急救法.
  关于检验毒物的方法,介绍用银钗采入死者喉口,如变成青黑色,用皂角水揩洗其色不去者为中毒,如色鲜白者示无毒.此法可初步检验有否琉化物.因银钗遇硫化物可产生黑色的琉化银,但决不能以银钗变黑断定必是中毒,因为尸体存放过久发生腐败亦可产生琉化氢,因此,用这种方法来断定中毒有一定的局限性.
  "洗冤集录"还记载用滴血法作为直系亲属亲权的鉴定方法,即是将父母与子女的血液和在一起,视能否融合来鉴定有否亲属关系.或将子女的血液滴在骸骨上,如果是亲生的,则血入骨,非则否..这种方法实际效果并不确实,子女的血型.早在魏晋南北朝时代,我国已经揉用滴骨验亲法来确定亲权关系了.
  虽受父母的影响,然并不都是相同的.但此法包含有血清检验法的萌芽, 这无疑是十分可贵的思想.
  由于时代与环境的限制, "洗冤集录"中也有一些错误的内容, 我们如果能取其精华, 弃其糟粕, 此书仍不失为一部有价值的杰作.
  "洗冤集录"后, 我国出现的法医学著作,目前流传下来的有佚名氏的"平冤录"和元代海盐县令王与的"无冤录""公元一三.八年"..清嘉庆十七年"公元一八一一年全椒吴才鼎字山尊, 将三录汇刻为一,称"宋元检验三录".
  "洗冤集录"自十三世纪问世以来,成为历代刑狱官案头必备的参考书,前后沿用了六百多年.后世的著作基本上是以此书为蓝本加以订正. 注释和增补,属于这类性质的书籍不下数十种之多.清康熙三十三年"公元一六九四年"国家律例馆曾组织人力修订"洗冤集录",考证古书达数十种,定本为"律例馆校正洗冤录",(钦颁)全国.道光年间,又集合多数专家著作,汇编成"重刊补注洗冤录集证",上述增订本与原著的体例、面目虽有不同,然内容更为充实,切合实用,成为清代刑狱官的检验指南.
  后来,"洗冤集录"流传到海外,一七七九年,法人将此书节译刊于巴黎的"中国历史艺术科学杂志".一八六三年,荷兰人第吉烈氏"De Grijs"将此书译成荷兰文于巴达维亚出版. 一九0八年,法人又从荷兰文转译成法文,德人又转译成德文.此外,"洗冤集录"还被解译成朝、日.英、俄等国文字,可见此书在世界法医史上也赢得了相当的影响与地位.
(转载自法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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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8-2 08:08:40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浙江省 电信中心网络
原来验尸还需要这么麻烦的步骤........长知识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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