脑死亡的哈佛标准
在1968年召开的世界第22届医学大会上,美国哈佛大学医学院特设委员会提出了“脑功能不可逆性丧失”即脑死亡新概念,将脑死亡作为确定人死亡的新标准。 哈佛大学医学院提出判断脑死亡的四条具体标准,简称哈佛标准。四条具体标准如下:①对外部刺激和内部需要无接受性和反应性,即病人处于不可逆的深度昏迷,完全丧失了对外界刺激和内部需要的所有感受能力,以及由此引起的反应性全部消失;
②自主的肌肉运动和自主呼吸消失。观察1小时,撤去人工呼吸机3分钟仍无自主呼吸;
③诱导反射消失;包括瞳孔散大、固定、对光放射小时,转动患者头部或向内耳灌水也无眼球运动反应,无眨眼运动,无姿势性活动(去大脑现象),无吞咽、咀嚼、发声,无角膜反射和咽反射,通常无腱反射。
④脑电图示脑电波平直。对掐、夹或喧哗无反应,记录至少持续10分钟。
对以上四条标准还要持续24小时连续观察,反复测试其结果无变化,并排除体温过低(<32.2℃)或刚服用过巴比妥类药等中枢神经系统抑制剂的病例,即可宣布病人死亡。
现在,不少国家(地区或组织)接受了脑死亡概念和标准,有的还对此进行了立法。目前,我国的脑死亡标准正在制定之中,尚未对脑死亡立法。 对于一些人而言他们是不会相信脑死亡就是死亡··· 脑死亡人还会活着吗 有的人活着,他已经死了;有的人死了,但他还活着。。。。。。呵呵 额,太经典了 鲁爷爷的话... 呃。。。。貌似是臧克家的话,纪念鲁爷爷的 有的人..
字数..
页: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