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不得以"拒绝调动"为由解聘员工
王某为某大型连锁超市员工,2008年7月和超市签定为期一年的劳动合同,合同中约定上班地点在第一分店。2008年12月,超市负责人突然通知王某到第二分店上班。因第二分店离王某家很远,王某不同意调动,还坚持在第一分店上班。超市负责人就以王某"拒绝调动,不服从安排"为由通知王某已经解除了劳动合同,并不给予任何经济补偿。无奈之下,王某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请求超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依法审查后认为,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内容。本案中,超市单方面改变王某的工作地点,显然违反了协商一致的原则。并且我国《劳动法》第二十五条明确规定了用人单位可以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的四种情形:"1、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2、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4、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王某拒绝调动的行为显然不属于上述四种情形之一。因此,仲裁委员会依法支持了王某的诉讼请求,裁定超市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无效,超市继续履行和王某之间的劳动合同。 呃,无语了...... SOFA竟然是这样的回答看来是睡着了 没有啊!只是越来越感兴趣了,对法律。 那为什么会无语呢? 应该是感慨吧,感慨这个社会。感慨我们人类。
时间太长,我记不住第一次的感觉了,这只是刚刚又看了一遍。真的再次无语了。也许想说的太多了,但却不知道要说什么,那种感觉,不好说,也不好受。 千言万语 却无从说起 就是那么回事...... 虽然会有不公平但是至少还有法律主持公道 不太懂。
现在这个社会上自私自利的人很多,要是执法人员都被污染了,那就惨了。
毕竟还没接触到啊,真的不知道这个社会的黑暗光明有几分啊!